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建议

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建议

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的全球化,使得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环境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环境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经济问题了,具体到企业也就成为涉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问题了。因此,企业对

外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也成为必然。

一、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呈上升趋势,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尽管如此,现阶段我国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例不高。现阶段我国只对上市公司做出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要求,对其他类型企业没有做要求。而在实际工作中,非上市公司如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表现得也相当突出。但是单就上市公司来说,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情况也不尽如人意。即使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比例也不高。据调查,北美、欧洲、澳洲有50%以上的公司编制环境报告,向公众披露环保信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还是很少的。因此,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不利于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的全面实施。

(二)缺乏足够统一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标准。我国开展环境的研究比较晚,在环境信息的披露上缺少统一的环境标准,对环境难以科学地考核。目前仅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洗染业管理办法》以及即将于200851日起施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仅在总则中提及应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而对于定期报告很少有关于环境问题具体披露的要求,对于临时报告等其他形式的规定更是几乎不存在。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行业间的差距较大。上市公司总体的披露比例不高,几个强污染行业的披露比例仅在50%80%之间;披露的内容不独立、不完整,披露的项目主要集中于环保投资、排污费缴纳等方面,对其他内容,如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环境资产的披露则几乎没有,未能按公告的要求披露那些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和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多数以报表附注和董事会报告的方式对外披露,主要是文字表述性信息,数据性信息还很少,且缺乏固定、规范的形式,使得披露的信息在行业之间缺乏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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