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管理出新规 六种情形采矿权不得转让

采矿管理出新规 六种情形采矿权不得转让链接:www.china-nengyuan.com/news/6310.html采矿管理出新规 六种情形采矿权不得转让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通知》规范了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通知》还对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划区变更、探矿权保留、探矿权部分转采矿权、划区延续等作出规定。《通知》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和审批管理。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矿种资源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凭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其余凭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储量年报作为剩余查明资源储量的依据。《通知》要求,严格采矿权转让、变更条件和审批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采矿权部分转让的;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按国家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按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原文地址:http://www.china-nengyuan.com/news/6310.html页面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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