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9.08.13

【实施日期】1999.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明确金融监管办事处的性质和职责,加强金融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监管办事处是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按照其职责范围专门实施现场检查。

金融监管办事处与所在省(自治区)中心支行间不存在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关系。

第三条 金融监管办事处根据本办法依法行使金融监管职责,不受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金融监管办事处在不设分行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立,其名称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城市名)金融监管办事处

第五条 金融监管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对有关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并对违法、违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有关处理意见。

金融监管办事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分行的组织下,对国有银行一级分行本部实施现场检查。

(二)负责对设在省会城市、地(市)级城市的金融机构实施专项检查,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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