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取水权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取水权转让,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有偿转让其通过下列措施节约的水资源,适用本办法:(一)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二)改革生产工艺;(三)改造取用水工程、设施;(四)其他节水措施。第三条(遵循原则)取水权转让实行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符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取水权转让应当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第四条(权利义务转移)取水权转让完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从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转让方,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其节约的水资源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一方。本办法所称受让方,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转让取得相应取水权的一方。第五条(转让费用)转让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节约水资源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协商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费用:(一)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二)工艺改造等节水措施费用;(三)为取水权转让而建设的计量、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四)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五)其他因取水权转让产生的费用。第六条(意向性协议)申请取水权转让前,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取水权转让意向性协议。取水权转让意向性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转让水量的来源、数量、起止时间、受让方的取水位置、受让水量的用途等。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有转让、受让意愿,但交易对象不明确的,可以通过适当的媒体或者平台公告其意向,确定受让方或者转让方。第七条(转让申请)申请取水权转让,由转让方向转让方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安全验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
下载文档
热门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