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 围攻淘宝 - 事件中卖家与淘宝的法律关系

此举措导致淘宝广大中小卖家不满,近5万名中小卖家集结起来,对淘宝商城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等恶意操作行为以示对淘宝新规的抵抗,并期望以此逼迫淘宝修改新规则。此次围攻事件集中体现了淘宝广大卖家长久以来与淘宝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暴露出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网络购物用户、网络交易数额的迅速增长,传统法律对不断产生的新现象新问题的规制渐渐显出滞后性的问题。但此次事件究其实质其实是卖家与淘宝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即网络交易中网络卖家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淘宝模式下的网络卖家网络卖家即利用互联网出售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方。要成为淘宝的卖家极其简单,只要注册会员,接受淘宝的服务协议,经过淘宝的实名认证,就可以在淘宝上开店成为网络交易的卖家。网络卖家是民事主体的一种,订立合同手段和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其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这一实质。和传统民法上民事主体一样,网络卖家也分为自然人、法人、合伙。当网络卖家作为自然人与买家进行网络交易时,其交易模式即个人间交易(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当网络卖家作为法人或合伙与买家进行网络交易时,其交易模式分为商业机构与消费者间交易(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和商业机构之间的交易(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淘宝正是在此基础上将其运营模式区分开来,分为沿袭原C2C业务的淘宝网(taobao.com)和B2C电子商务服务淘宝商城(tmall.com),淘宝卖家也因此分为集市卖家和商城卖家。对集市卖家淘宝提供免费服务,对其资质仅进行一种形式上的审核,虽然要求卖家上传身份证、填写真实姓名等,但对卖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确定。而对淘宝商城入驻商家,淘宝有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程序,选择有资质的商家入驻。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以淘宝网为例网络交易平台是在电子网络条件下构建虚拟的空间平台提供给用户作为交易市场,此交易市场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在线交易系统,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提供的相应功能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淘宝是典型的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在其平台上交易流程如下:买方注册ID——买方选中商家和商品——买方确认购买信息——买方付款到支付宝——卖方发货——买方确认收货——支付宝付款到卖方——双方互相评价。在整个网络交易的过程中淘宝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也不曾为买卖双方缔约提供机会,自始至终在网络交易中仅仅为交易的双方提供一个平台,从合同的缔结到履行,都是买卖双方自己进行的,卖方的交货行为也是独立的,并不通过淘宝交货。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地位上淘宝提供的是一个电子交易市场,◆法律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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