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津人社规字[201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7.03
【实施日期】2017.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7〕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