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诉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诉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郑民四初字第59号原告: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25号。法定代表人:庞学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1,以下内容为个人信息,已隐藏……委托代理人:种泉清,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6号。代表人:窦荣兴,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某,以下内容为个人信息,已隐藏……委托代理人:王某2,以下内容为个人信息,已隐藏……第三人:河南骆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尚集镇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某1,董事长。第三人:河南雪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郑雪明,董事长。第三人:杨某1,以下内容为个人信息,已隐藏……第三人:杨某2,以下内容为个人信息,已隐藏……第三人:朱某,以下内容为个人信息,已隐藏……原告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业开发公司)诉被告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郑州分行)及第三人河南骆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鞋业公司)、河南雪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城科技公司)、杨某1、杨某2、朱某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省农业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1、种泉清,中信郑州分行委托代理人董某、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骆驼鞋业公司、雪城科技公司、杨某1、杨某2、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省农业开发公司诉称:2006年10月13日,省农业开发公司与中信郑州分行和骆驼鞋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和补充协议【编号为(2006)信银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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