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11.25【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201011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
1125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基本知识,学习必要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活动。
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1/3





第三条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防教育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落实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贯彻实施国防教育规划、计划;(三)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四)组织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五)总结推广国防教育经验,评选表彰国防教育先进典型;(六)指导督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七)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确定的其他国防教育工作事项。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第九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筹划组织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教育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2/3





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人力社保、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安置转业退伍军人、拥军优属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信访部门应当结合加强社会治安、法制宣传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科技、财政、建设、交通、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特点,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重庆警备区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调驻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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