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银行理财产品营改增税务处理分析

银行理财产品营改增税务处理分析

某公司利用闲置资金1.5亿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收取固定收益400万,公司作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利息支出。某税务局对该公司稽查,认定该笔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责成补缴营业税2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0.5倍罚款。该公司认为,投资该产品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存款利息收入,不用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解释,此收入不能等同于存款利息,理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客户推出的各类理财产品是金融商品,金融商品的买卖依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应缴营业税。此案例引出如下反方观点:

反方观点一:投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债权类融资活动而非权益类融资活动,不属于贷款行为,投资人与银行的关系类似于存款,理财产品到期后并未发生所有权转让,投资人取得的无论是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还是按期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都不用缴纳营业税。

反方观点二: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是资金募集手段,没有形成类似于债券、基金、股票的标准化金融工具,将理财产品形成的收益视为金融商品买卖差价来征税,理由不充分。

反方观点三,客户与银行是一种委托或信托关系,银行是作为经纪人,代客户投资和理财,风险大都由客户来承担,客户只能持有至到期,除非银行提前终结该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其他金融商品。

上述观点谁对谁错?银行理财产品究竟为何物?营业税有哪些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事物的本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描述的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专业投资能力,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归集投资者闲散资金,代理投资者集中进行投资的金融投资产品。按照投资方向分类,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固定收益类、现金管理类、资本市场类、代客境外理财类以及结构性产品。

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相比,在流动性、风险、收益、交易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储蓄存款流动性强可随时支取,保本而且可以获取规定的利息,而银行理财产品流动性相对较差,通常会事先约定能否提前终止,终止的日期等,有时提前终止客户还要承担一些损失。与传统存贷业务基本没有任何关系,与证券、尤其是信托业务存在一定的相似和交叉。由于大部分理财产品无活跃的交易市场,无公开报价,价值难以衡量,客户持有期间不得擅自转让只能持有至到期,除非银行提前终结,因此,理财产品与金融商品有区别。从法律性质上看,客户与银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根据理财产品的类别分属于债权债务、信托和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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