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妇幼函[2015]649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21

【实施日期】2015.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函〔2015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扩大爱婴医院影响,拓展儿童医院服务内涵,我委决定开展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现将《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妇幼健康栏目下载),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 张波

电话:010-********

电邮:child408@163.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721

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委在助产机构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开展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

一、创建对象

各级各类儿童医院。

二、创建程序

(一)机构申请。申请创建爱婴医院的儿童医院应先按照《爱婴医院评审标准(儿童医院版)》认真进行自评审之后,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自我评审报告。

(二)逐级上报。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并经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于20159月底前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省级评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1个月内,按照《爱婴医院评审标准(儿童医院版)》对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者授予其爱婴医院称号;未达到标准要求者,限期1个月内整改,再次评审结果将作为最终结果。对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应终止其本轮爱婴医院创建资格。各省(区、市)应于2015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四)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检查。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督导检查、暗访、第三方评审等方式对各地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汇总公布全国爱婴医院名单。

三、组织实施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的宣传动员、业务培训和日常监管。

(二)省(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创建工作,包括建立评审专家队伍,组织开展评审,为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儿童医院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省(区、市)儿童医院爱婴医院名单,并将创建工作总结和爱婴医院基本情况登记表电子版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对各地创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交流地方工作经验,积极引导舆论宣传。

附件:1.爱婴医院评审标准(儿童医院版)

2.爱婴医院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1

爱婴医院评审标准(儿童医院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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