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东北二人转视角探析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权利

以东北二人转视角探析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权利
作者:胡冰
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3年第07

        摘要:二人转作为明间的艺术精华,而民间文学艺术则是一种传统的原生态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一方面其本身就蕴含着非常丰富的文化,而另外一方面则面临着后继无人的一种危险状态,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但是其缺乏了群体性与创作性的主张权利,本文主要是通过东北二人转对其文化的传承发展作为分析的案例,主要研究其体现的内容以及传承的方式。

        关键词:民间艺术;传承;权利;二人转

        中图分类号:J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1-0168-01

        明间艺术源于生活,源于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在广大的人民群众中进行流传,其主要反应了大众的感情以及生活,主要从其审美观念以及意识情趣等表现其魅力。本文拟对东北的二人转进行艺术文化的传承以及保护的相关探究,根据其具有的民族特色,以及民间艺术文化基本保护措施做起,折射出其他民间艺术的保护和传承。

        一、民间艺术传承的法律意义探究

        对于民间艺术的传承具有其重要法律意义,这就使得在传承的过程中需要拥有艺术的传承人,在传承的过程中应该是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是某一个组织。例如,东北二人转是根据东北的大秧歌和河北的莲花落进行发展创造而来,对于二人转的传承人选择,在明文上进行了规定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有民间的表演家赵本山、李秀媛、王中堂、赵晓波、石桂芹等,他们均被列为了具有代表性的东北二人转的传承人的名单。这就赋予了这些传承人的法律继承权力,希望他们能够将东北的二人转能够发扬、创作继续传承下去。对于这些民间艺术的传承需要他们付出很多的劳动,而不仅仅是他们对这些民间艺术拥有权力。这些传承人不仅是民间艺术的权力主体的组成部分,而且还是拥有义务将其代表的民间艺术进行发扬,需要人们获取更大的努力。民间艺术的传承人不仅要拥有其进行生存的权力主体,而且还是其创作和发扬的主体,为民间艺术的发展和传承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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