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产品税收政策

一、相关增值税政策(一)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政策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限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3、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4、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十)林业产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二)销售外购农产品的增值税1、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2、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农产品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同时明确,“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4、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二、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林业产品税收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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