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例析作者:刘世承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31期
当今时代融资租赁业务已在我国社会广泛开展,这使得租赁会计成为了企业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融资租赁会计则是租赁会计的重心和难点。本文通过案例阐析了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会计处理关键步骤的操作,以期帮助广大会计人员灵活地运用租赁准则,巧解症结,更好地开展融资租赁会计的实务工作。
一、案例资料
(1)2009年12月28日,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租赁标的物: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租赁开始日:租赁标的物运抵宏达公司生产车间之日(2010年1月1日)。租赁期: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共3年。租金支付方式:自租赁开始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0000元。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在2010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380000元(与账面价值相同)。 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兴华公司租赁内含利率未知)。承租人的担保余值为10000元。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为全新设备,预计使用年限5年。 2011年和2012年,宏达公司每年应按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农用塑料薄膜年销售收入的5%向兴华租赁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
(2)兴华租赁公司对出租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5000元。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本期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2011年、2012年宏达公司分别实现农用塑料薄膜销售收入50000元和100000元。2012年12月31日,从宏达公司收回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兴华租赁公司作出该项租赁业务关键步骤的会计处理[已知年金现值系数PA(3,8%)=2.577,复制现值系数PF(3,8)=0.794;PA(3,9%)=2.531,PF(3,9%)=0.772;PA(3,10%)=2.487,PF(3,10%)=0.751]。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
依上述案例资料可知,兴华公司是该项租赁业务的出租人,现根据该项租赁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阐析其会计处理关键步骤的具体操作如下:
步骤之一:租赁开始日,判断租赁的类型。
这一步是租赁会计的突破口。首先根据租赁准则给出的判断标准判断租赁。租赁准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如果某项租赁业务符合5项标准中的一项或数项的,则应当认定该项租赁为融资租赁,否则就是经营租赁。从这5项标准可以看出,第1、2、5项标准属于租赁资产最终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而第3项标准是租赁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即使不转移,但只要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即可。第4项标准则是一个价值衡量标准,即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或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要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一般应在90%以上(含90%),这个量化标准也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还须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判断。
本案例中,依题设条件,可以排除第1、2、5项标准,只需看第3项或第4项标准是否可套用。因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的60%(
而租赁开始日:90%×380000=342000(元)
因385000>342000,故满足了第4项标准。于是,可以得出结论:兴华公司的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步骤之二:租赁开始日确定应收债权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并作出账务处理。
根据租赁准则规定:
(1)“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实务中,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确定应视租赁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同来确定其构成,具体来说又包括如下两种情形:一是若租赁合同中存在独立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则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独立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二是若租赁合同中不存在独立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则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