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和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的系统。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质监、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第九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要害部位;(三)研制、生产、销售和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要害部位;
《规章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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