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草稿-提供给修订工作组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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