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及《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缴纳排污费,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当量值见表1和表2)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月或季)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 |
2、PH值、大肠菌群、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月或季)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 |
PH值、大肠菌群、余氯量、色度当量值见表3。 | |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月或季)X超标倍数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 |
4、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 |
污染当量值 | |
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北京市SO2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SO2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斤SO2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每公斤SO2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月或季)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 |
(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1000元/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如下:
超标分贝数(dB)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良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1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总汞 0.0005
总镉 0.005
总铬 0.04
六价铬 0.02
总砷 0.025
总铅 0.025
表2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悬浮物(SS) 4
生化需氧量(BOD5) 0.5
化学需氧量(COD) 1
动植物油 0.16
总氰化物 0.05
氨氮 0.8
总铜 0.1
总锌 0.2
总磷 0.25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 污染当量值 | |
PH值 | 1、0~1,13~14 | 0.06吨水 |
2、1~2,12~13 | 0.125吨水 | |
3、2~3,11~12 | 0.25吨水 | |
4、3~4,10~ 11 | 0.5吨水 | |
5、4~5,9~ 10 | 1吨水 | |
6、5~ 6 | 5吨水 | |
色度 | 5吨水·倍 | |
大肠菌群 | 3.3吨水 | |
余氯量(用余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 3.3吨水 | |
说明:1、大肠菌群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畜禽 1、牛 0.1头
养殖场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水
0.14床
医院 消毒 2.8吨水
0.07床
不消毒 1.4吨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0羽鸡、鸭等的畜禽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表5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公斤)
二氧化硫 0.95
氮氧化物 0.95
一氧化碳 16.7
氯气 0.34
氯化氢 10.75
一般性粉尘 4
石棉尘 0.53
烟尘 2.18
苯 0.05
甲苯 0.18
二甲苯 0.27
硫化氢 0.29
氨 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