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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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罪案例
【篇一:伪造印章罪案例】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太富,男,54岁。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5年12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07年1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08年10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1月3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日由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立新、成宾,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太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太富及其辩护人王立新、成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4月间,被告人张太富与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xx商定,以每发一吨煤给刘xx提取3元钱为条件,借用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煤炭经营,但是对外签订合同需经刘建武同意并加盖公章。2005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太富在湖南石门、甘肃兰州等地委托不法分子私刻了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两枚、行政章两枚、财务章两枚及法人刘xx的个人印章一枚。被告人张太富使用私刻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抵押贷款。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太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陆xx、陈xx、赵xx、赵xx等证言,文件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协议书,伪造的印章三枚在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太富为实现个人经营煤炭业务之目的,委托不法分子非法制作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印章,妨害该公司的信誉和正常活动,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太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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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太富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太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章一枚、行政章一枚、刘建武个人印章一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邱敬堂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张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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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例:
【篇二:伪造印章罪案例】
田某、陈某伪造公司印章罪刑事判决书
田某、陈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16-01-05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枣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不荒),群众,务工人员。2015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枣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转逮捕。现押于枣强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群众,个体经商。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转逮捕。现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陈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