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罪案例



伪造印章罪案例


【篇一:伪造印章罪案例】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太富,男,54岁。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51216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1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071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1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0810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113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3日由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立新、成宾,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太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7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太富及其辩护人王立新、成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34月间,被告人张太富与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xx商定,以每发一吨煤给刘xx3元钱为条件,借用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煤炭经营,但是对外签订合同需经刘建武同意并加盖公章。20055月至8间,被告人张太富在湖南石门、甘肃兰州等地委托不法分子私刻了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两枚、行政章两枚、财务章两枚及法人刘xx的个人印章一枚。被告人张太富使用私刻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抵押贷款。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太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陆xx、陈xx、赵xxxx等证言,文件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协议书,伪造的印章三枚在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太富为实现个人经营煤炭业务之目的,委托不法分子非法制作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印章,妨害该公司的信誉和正常活动,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太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太富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太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章一枚、行政章一枚、刘建武个人印章一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员邱敬堂
○○九年八月十三日员张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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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例:
【篇二:伪造印章罪案例】

田某、陈某伪造公司印章罪刑事判决书
田某、陈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16-01-05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刑初字第156公诉机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不荒),群众,务工人员。201571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枣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18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21日转逮捕。现押于枣强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群众,个体经商。2015717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21日转逮捕。现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陈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511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英霞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韩文举、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枣强县公安局在侦办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集团)涉嫌合同诈骗案时,发现2013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肖倩(旭光集团董事长,另案处理)指使犯罪嫌疑人赵艳红(旭光集团副总,主管融资部,另案处理)或者犯罪嫌疑人张鹏飞(旭光集团融资部主管,另案处理)伪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及崔洪义、赵同松、米军英的手章。张鹏飞接到肖倩或者赵艳红的暗示后,将每次拿到的印有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及崔洪义、赵同松、米军英手章的印模,交予被告人田某,由田某带去深州市永安大街东大商厦附近的昌盛刻印部,让陈某为其伪造印模上的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印章。田某支付钱款后,陈某在没有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印章及手续的情况下,总共伪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印章两至三次,印章数量九枚,分别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人崔洪义手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部印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印章和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公章、行长赵同松手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公章、行长米军英手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审贷小组印章。田某每次将伪造的印章交予张鹏飞,张鹏飞检查无误后,锁在融资部的柜子里,并告知赵艳红或者肖倩。2014年至2015年期间,肖倩多次使用上述九枚伪造的印章诈骗外地银行贷款。事情败露后,肖倩指使张鹏飞将上述印章销毁,张鹏飞则让田某予以销毁。被告人田某、陈某之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不持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其系从犯,且情节极其轻微,应予从轻处罚;其参与伪造的印章应认定为三枚;使用伪造印章所造成的后果,不应作为影响量刑的情节;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被告人田某作罪轻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肖倩(旭光集团董事长,另案处理)指使犯罪嫌疑人赵艳红(旭光集团副总,主管融资部,另案处理)或者犯罪嫌疑人张鹏飞(旭光集团融资部主管,另案处理)伪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印章及崔洪义、赵同





松、米军英的手章。张鹏飞遂将印有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印章及崔洪义、赵同松、米军英手章的印模交予被告人田某,由其带至位于深州市永安大街东大商厦附近由被告人陈某经营的昌盛刻印部,在支付费用后,让陈某为其伪造了印模上的印章九枚,分别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崔洪义手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部印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印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公章、行长赵同松手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公章、行长米军英手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审贷小组印章,陈某为此共获利人民币4140元。后田某将伪造的印章交由张鹏飞检查无误后保管,并由张鹏飞告知赵艳红或者肖倩。2014年至2015年期间,肖倩多次使用上述九枚伪造的印章诈骗外地银行贷款,事发后,肖倩指使张鹏飞销毁印章,张鹏飞则让田某将上述印章予以销毁。在本案审理期间,陈某交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140元,并已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田某、陈某及犯罪嫌疑人肖倩、赵艳红、张鹏飞、李志伟、米军英、赵同松、赵淑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崔某、唐某、张某、安某、代某、牛某的证言;书证伪造的涉案印章印模,衡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印鉴印模,被告人田某指认销毁伪造的涉案印章的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陈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被告人田某、陈某的户籍证明信;被告人田某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田某对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对被告人田某、崔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衡水市公安局2015年公文检字第21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陈某作为非公司印章制作权人,故意伪造公司印章,侵犯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交出全部违法所得,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所提出的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合法,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与法不合,不予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伪造公





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718日起至2016414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717日起至20164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徐永起吴世德代理审判员王虹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篇三:伪造印章罪案例】

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男,1981830日出生,汉族,省人。辩护人陈辉,现达熙律师事物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07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2009121日开始,在本市简易房间,帮助同案人郑**(另案起诉)伪造印章牟利。同月8日,公安人员在该房内当场缴获伪造的70多枚印章。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吴**实行。被告人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在本案中是从犯,与同案人郑**是男女朋友关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121日开始,被告人吴**在本市简易房间,帮助同案人郑**伪造印章牟利。同月8日,公安人员在该房内当场缴获伪造的印章70多枚。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成立。被告人吴**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及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依法应对被告人吴**数罪并罚。惟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
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39日起至20101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为了一时的便利,随意私刻公章,加上现在社会上大街小巷四处都是刻章的宣传广告,导致此类犯罪的滋生。本案的当事人也是图一时之利,法律意识淡薄,跟【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主体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什么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竟、专用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本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述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等。





五、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爱情的美妙,就在于人的多情和心甘情愿,在甜蜜的热恋阶段,全身心的投入和付出都无怨无悔。
男人深情缱绻地对女人说: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那时那刻的话语,相信他是真心的,出自于肺腑之言。
随着感情在烟火生活中的磨砺,渐渐淡化或者冷却,他对她越来越没有之前的殷勤,越来越没有之前的心甘情愿。
工作的压力,生活的琐碎,让他感觉身边的女人为何不能自食其力,为何像寄生虫一般依附着他,让他感到压抑和逃避。
电视剧《我的前半生》里的罗子君就是最好的例子。
貌美如花的她,嫁给深爱她的陈俊生,听了他的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之后,立刻辞掉工作,专心在家做一个少奶奶,养尊处优,每天把自己打扮的美美哒,只为了保持貌美如花老公看。
最后的结局不想而知,她的老公出轨了,理由是他太累了,他每天累死累活地工作,回家却跟罗子君没有共同语言,心里的苦闷无处安放,只能找一个灵魂知己。
对于罗子君和陈俊生两个人的婚姻,不能说孰是孰非,最根本的症结在于这句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两个人的婚姻在于共同成长,共同支持,而不是把自己的一生寄托在另一个人的身上。
不管是女人,还是男人,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经济是必须的,只有自己独立了,你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爱护。
好的婚姻,一定是三观相同,家境匹配的两个人在悠长的岁月里,一起经营,一起成长,相互陪伴,相互支持,才能携手走得更远,共度一生。
如果在婚姻里一方在进步,而另一方在退步,或者停滞不前,久而久之,两个人的三观就会产生不同,理念和思想就会渐行渐远,变成两条平行线,永远不能交集。
不要相信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这样的情话。
随着岁月的磨砺,人心会随着时间和环境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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