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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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7:03:17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2014-5

中心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银发〔2005〕8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 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农再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大连市中心支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各支行为(以下统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决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 大连市中心支行对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大连市中心支行在沈阳分行核定的限额内对辖内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各支行逐级下达支农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支农再贷款总量。 周转使用是指 再贷款;对确保辖内支农再贷款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和到期收回负有管理责任。第三章 支农再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九条 借入支农再贷款的借款人支农再贷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上季末实收资本总额的100%。实收资本数据来源于借款人财务报表。 第十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借款人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头寸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天(含20天)。 借款人因涉农贷款期限错配而非不良贷款原因,到期归还支农再贷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展期,但应逐级事前备案,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头寸再贷款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收回,不得展期。 第十一条 支农再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

含紧急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计收利息。逾期的支农再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支农再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担保贷款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

支农再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第四章 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支农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并按规定比例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三)已积极采取措施多方筹集支农资金,仍难以满足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需要; (四)坚持支农服务方向,上季末各项贷款中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70%; (五)已借用支农再贷款的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再贷款本息; (六)内部管理健全,能维持存款的正常支付,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或趋于改善;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发生临时头寸不足申请再贷款的,应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条件,且申请当月未发生净拆出资金。 第十四条 借款人五级分类口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存贷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尚未达到监管标准的,原则上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五条 支农再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发放涉农贷款,原则上再贷款期限内涉农贷款新增额不得低于支农再贷款发放额的150%。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用途,审批、发放支农再贷款并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根据信贷原则和风险管理要求自主决定涉农贷款审批发放,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五章 支农再贷款的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评估。首次申请支农再贷款的借款人,尤其是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应对其产权结构、法人治理、内部管理及经营稳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大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八条 再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支农再贷款时,需向当地人民银

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贷款申请书》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借款人单位公章。 (二)再贷款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近期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主要监管指标的执行情况; 2(借款人涉农贷款投放情况、涉农贷款需求情况及借款人自筹资金情况; 3(支农再贷款的需求量、期限和资金使用意向; 4(借款人已借支农再贷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及综合效益; 5(借款人对拟借入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措施和还款计划。 借款人发生临时头寸不足需要头寸再贷款的,直接向大连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简要报告说明发生临时头寸不足的原因即可,同时告知县(市)支行。 第十九条 再贷款审查。大连市中心支行直接受理的支农再贷款申请,由货币信贷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用途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各支行直接受理的支农再贷款申请,由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初审后,提交再贷款审贷小组集体审批。 第二十条 再贷款发放。支农再贷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受理人民银行应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填列《借款借据》,经货币信贷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会计营业部门办理资金划账手续;发放担保贷款时,还应同时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依法及时办理担保物的转移、登记等,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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