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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孟:地权的集体观念是如何形成的?2014-12-1709:55:44作者:田孟来源:《中国土地》第11]地权的集体观念是如何形成的?——基于河口市李家畈村的实地调查(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4发表于《中国土地》,此为原稿。一、地权观念是地权实践的产物,地权观念一旦形成,又会对人的土地行为产生影响。在现行的土地制度规定中,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公有制的土地又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国有制,另一种是集体所有制。这样一种地权制度设计被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一般来说,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分田到户以后,土地使用权下放,农户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到二轮承包期间,国家出台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1,}0年不变,在承包期内,集体不得收回、调整土地等。新世纪初,国家取消了农业税,集体不再能够自主地向农民收取集资、摊派,用于村庄公共事业。国家主要通过项目资源和“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乡村公共品供给的问题。但是由于项目需要积极争取,而一事一议又面临着巨大的协调成本,使得上述两种模式都很难满足农村的实际需要。受制于国家相关制度安排,农村集体很难在土地上实现自己的所有权权能,从而导致集体能力的低下、集体职能的虚化和农民集体观念的弱化。集体的权能和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农民就越觉得集体没有用。农民种地都是靠自己。没有用的集体还留着有什么价值?在有些地方,农村土地名义上属于集体所有,而在农民实际的观念里,土地的私有化想象已经十分明显了。所以,不断地虚化农村集体组织,似乎不仅合乎理论逻辑,而且合乎社情民意。于是,虚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户个体的使用权,似乎成为了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然而,这次在山西河口李家畈村的调查,却给我们一个十分不同的印象。这里的农民对于地权的集体观念“根深蒂固”。河口的农民普遍认为,土地是集体的,不是私人的。但是由于国家规定了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所以这里自从1994年左右分田以后,就基本上没有再出现过土地调整的情况。而在此之前,当地普遍实行三五年进行一次土地调整的习惯。现在,大家都在等着30年承包期限到期,然后开展土地调整,进入下一个土地承包期。
二、一般来说,进行土地调整,是村组集体发挥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渠道。也是集体行使土地权能的一个重要表现。通过土地的调整,能够强化农民对于土地集体属性的认识,避免出现土地私有化的想象。所以,近年来我们的调查显示,那些不断地进行土地调整的农村,农民对于土地的私有化想象就越淡薄,对于土地的集体属性的认识就越深刻。正是以为土地是集体的而不是自己的,所以农民对于土地的处置也受到了集体的十分严格的约束和控制,土地利用和管理比较有序。而那些土地私有化想象比较严重的地方,农民在处置土地的时候就像处置自己的私人物品一样,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土地的滥用和管理的失效。在以往的观念里,调整土地的主要原因是公平。按照农民朴素的观点表述,就是“死人不能抢了活人的饭碗”。那些已经去世的人,就应该把土地交出来,分配给那些新出生的孩子和刚嫁进来的妇女,因为后面的这些人需要吃饭。而那些嫁出去的人,则因为在丈夫家那边应该分到土地,所以她原来在村里的土地也就应该交出来。按照刘守英的说法,这是农民的“根深蒂固的集体成员权观念”使然。这种根深蒂固的集体成员权观念,十分强调集体资源分配的公平性,要求土地资源的配置不断地适应集体构成的变化。从而导致了集体土地的不断调整。然而,我们在山西的调查显示,自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当地严格执行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方针。在这20年期间,当地的土地没有调整过,这就意味着刘守英意义上的“农民根深蒂固的集体成员权观念”并没有表达出来。但是,这并不影响农民对于土地集体所有的认知,这又是怎么回事呢?三、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山西河口地区李家畈村农民土地观念之所有没有那么强烈的私有化想象,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李家畈村所处的乡镇是一个农业大乡,而李家畈村本身又处于这个农业大乡的农业片区的核心地带,土地非农化的机会十分有限,不可能享受到城镇化发展在土地上的价值辐射。没有觉得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价值增值,农民在土地上的争夺就会缓和得多。这是当前绝大多数地区农村的普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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