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街道办事处关于某违规享受低保的调查报告

街道办事处关于某违规享受低保的调查报告

20**年5月4日xx区纪委监察局移交的“关于xx等人涉嫌违规享受低保待遇问题的线索移送函”的线索,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组建了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xx任组长的调查组,调查组于20**年5月6日开始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男,汉族,生于20**年10月,xxxx区人,学历大专,群众,xx在20**年因贩卖毒品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于20**年11月劳教刑满释放回家。20**年12月至今任xx区崇义街道办事处荔枝园社区居委会委员,户口在崇义荔枝园1组63号(20**年12月从xx婚姻迁出),现居住崇义荔枝园1组63号。xx与妻子刘涛(39岁,无工作,无收入)均系再婚家庭,家里还有儿子苏恒、女儿李思乐等4人。之前家庭低保保障人口1人,月享受低保金265元。

二、调查核实情况

xx从20**年1月开始在xx社区享受低保, 20**年5月停发了低保金。20**年11月,xx因贩卖毒品刑满出狱,与父母一起生活,无业,无生活来源,于是xx在20**年12月申报了低保并于20**年1月开始享受低保待遇,保障人口1人,保障金额150元。从当时xx提供的材料及社区居委会的调查情况,那时xx属于低保保障范围。20**年1月xx享受低保后,按照低保动态管理原则,街道xx社区居委会每年都对其进行了复查,从复查的情况看xx基本符合低保政策。但20**年12月xx被选为荔枝园社区居委会委员后,xx社区居委会并未能及时掌握其在外就业的具体情况,直至20**年3月xx区民政局在低保信息比对中显示xx缴有住房公积金后,xx居委会才知xx就业情况。

三、处理及结果

通过调查:xx20**年12月被选为xx区崇义街道办事处荔枝园社区居委会委员后,仅本人月收入有1300元以上,已远远超出最高保障金额375元∕月.人,不再属于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居委会于20**年4月填写了xx低保停发表。xx违规享受低保待遇17个月,金额4270元。

按照《x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8】第13号)第三章第十六条之规定,xx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已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停发其低保金。同时,根据《x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低保申请人违规领取的低保待遇金应与全额追回。xx当场表态立即退还20**年12月至20**年4月违规享受的低保金4270元。

xx已于20**年5月22日将违规享受的低保金4270元退还到xx市xx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附件:xx低保金银行退款凭证

《2019年街道办事处关于某违规享受低保的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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