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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10【字号】筑发[1986]32【施行日期】1986.1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
贵阳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若干规定
(1986年11月10日筑发〔1986〕32号)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步伐,妥善处理落实私房政策中的各种问题,维护房主和住房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落实政策:
(一)“文革”期间(1966年5月16日至1976年10月6日)被挤占、疏散下放收购、无偿接管的私人房屋;
(二)被改造的建筑面积,城区在80平方米、郊区在50平方米以下的出租房屋;
(三)私房主的自住房和未出租而被改造的非住宅房屋;
(四)私房改造后,明确留给房主而又被改造的自住或自留房;
(五)私房改造时,未划自留房,按政策规定应补划的自留房;
(六)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拆除而未作价补偿的私房;
(七)“文革”期间和以后,因冤、假、错案被错没收的房屋。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落实政策范围或暂不处理:
(一)依法没收的私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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