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 2
第三章 风险评估 3
第四章 风险防范 4
第五章 其他事项 5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集团公司控制的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以下简称“本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当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且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甲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贷款利率;
(二)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不高于10亿元。
(三)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四)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应建立完整有效的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