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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反律师法前法律责任口谢海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执业律师从事律师职务活动的基本准则。执业律师必须严格格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义务,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统一起来,严格依法办事。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法》的法律责任就是指执业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违反《律师法》,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危害国家利益或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律师的行政责任是指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违反《律师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惩戒等行政处罚而产生并由违法律师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律师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为己任,其职务活动直接关系到法制的尊严、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一特殊的使命和地位决定了社会对律师职业道德要求的高标准,同时也决定了律师执业规范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具有强制性,律师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使每一位律师时时处于高度自律状态。同时,还要建立起一整套相应的外部制约机制,从制度上完善律师管理的体制.1992年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惩戒规则》,标志着我国律师惩戒制度的正式建立,《律师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律师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行政责任,规定了律师惩戒的主管及惩戒的种类。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的律师惩戒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其种类有: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应受惩戒的行为有十一种: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3、以低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4、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6、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7、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8、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9、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1。、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11、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遣责。《律师法》第45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明,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三、民事责任律师的民事责任是指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后,因该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而被追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在确定律师的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并不是由该律师直接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由该律师全都承担赔偿贵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只有在执业律师个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时律师事务所才对该律师予以追偿。因为,法律规定,接受当事人代理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无论其律师事务所是国办所,还是合作、合伙所,与当事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只能是律师事务所而不能是律师个人,其代理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全额收取,所内再依有关分配制度支付承办律师劳动报酬。因此,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完全符合民法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律师的过错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否则就不是律师过错行为,而是发生在非职务过程中的个人行为。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确立了代理关系后,律师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从事职务活动,只有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行为才可能是律师过错行为,才可能出现律师责任赔偿问题。而现在个别律师背着律师事务所私自收费收案代理或有人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以及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出现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就不属于律师民事责任范畴的问题。3、律师的民事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客观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对于行为和结果的发生,律师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出现工作中的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不是律师民事责任范畴的问题。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得因律师承担了刑事、行政责任而免除其民事责任。(作者单位:湖北省第九律师事务所黄冈市律师工乍十六年十大发展黄冈市(原黄冈地区律师工作恢复重建十六年来,发展迅速,成绩喜人,十大发展令人瞩目一、律师机构。1979年底,律师机构开始恢复组建到1980年底,全区组建了7个法律顾问处(现改称律师事务所。而到了1996年6月底,全市律师机构发展到29个,比1980年翻了两番多。二、律师队伍。1981年全区有43人取得律师资格,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