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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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下面心搜集了关于交强险条例的解读,欢迎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已于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据此,自10月1日起,本市交管部门对违反交强险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处罚。一、商业三者险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须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答:在xx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二、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须携带何种保险凭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及《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xx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xx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第三者保险凭证。标志(凭证丢失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三、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携带的保险凭证不合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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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一如果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
(二对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的(摩托车除外,交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并当场责令驾驶人粘贴标志后放行;
(三对未携带保险标志(凭证的,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人须提供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交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四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的,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扣留车辆,对当事人处1800元罚款。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
四、如果保险凭证遗失仍驾车上路,交管部门如何处理?答:如发生这种情况,交管部门将视为未放置保险标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人须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补办相应的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