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创收管理修订办法

南方医科大学创收管理修订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校教育科学和科技资源,强化社会服务功能,规范经济活动管理,提高办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粤教财〔〕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及(粤财资〔〕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在年制订的《南方医科大学创收管理暂行办法》(校产字〔〕号文)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及教职员工,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的同时,应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从事创收活动,提高我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及教职员工的生活福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和相关企业化事业管理单位等(以下通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单位开展教学创收、科技开发及有偿社会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将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任务划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校预算统一拨付的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各单位创收项目必须经学校批准;所有创收收入须先上缴学校,然后根据本办法的各项分配比例下拨到各单位相应经费再行开支。如不上缴收入,坐支现金,将按私设“小金库”论处,并追究相应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学校的所有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都是国有资产,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审核批准,不得用于开展创收和有偿社会服务活动,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资产性经营。学校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万元)及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万元以下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个月以内(含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粤教财函〔〕)

第六条 各单位上缴学校的创收收入部分,主要用于学校维持发展支出,以改善学校教学科研条件。各单位按本办法分成的发展经费,主要用于改善本单位的教学、科研条件和有偿社会服务的再投入;福利、酬金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奖酬金和集体福利等。

第七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创收资金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统一管理学校各单位的创收资金。

第三章 教学创收分类及分配方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创收是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及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以学校或各单位名义,使用学校的品牌、师资、场地、设施等办学资源开设各类培训项目和教学辅助活动,都必须报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及备案,收费标准报财务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教学创收的管理严格按照此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条 教学创收按任务和经费来源分六大类,分配比例如下:

第一类为在职研究生(含已读、未读课程班)学费收入分配: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

第二类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收入分配:全日制课程进修班: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双休日课程进修班: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三类为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学费收入: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

第四类为成人教育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创收,含校内脱产、业余班、校外联合办学学费收入.继续教育学院办班: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学院办校内班: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学院办校外班: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五类为自学考试(含业余班、自考独立办班)学费收入:.继续教育学院办校内班: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继续教育学院办校外班: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学院办校内班: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学院办校外班: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六类为网络学院学费收入分配: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七类为函授、进修学费收入分配:.继续教育学院自办班: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学院自办校内班: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学院自办校外班: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八类为拓展任务创收学费收入分配:.辅修双学位收入(课酬由承办单位承担):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国内专业证书和单科班等各类短训班收入(课酬由承办单位承担):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国际培训短训班收入(课酬由承办单位承担):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我校无权受理的专业、学位(\)教育学费收入: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各类(研究生、本科、职称等、含公共课)考前辅导班收入: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各类等级考证、技能培训,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费收入: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外单位人员来校申请做研究生论文、本科生论文、申请学位、旁听课程的收入: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 各类考试费、报名费收入(扣除上缴主管部门部分):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非直属医院上交管理费: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教师、医生专业课程进修收入:上缴学校,主管、承办单位留成(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各类经费的使用范围:

各教学单位创收留成经费按下列比例安排使用:发展基金占留成经费的,福利基金占留成经费的,奖励基金占留成经费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单位教学科研和创收条件的软硬件建设;福利基金主要用于单位集体福利开支;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单位员工的课酬及奖励发放。

第四章 科技创收分类及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科技创收是学校开展科技开发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以及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或股权等。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引导各单位及个人组织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以学校或各单位名义,使用学校的品牌、成果、场地、设施等科技资源承接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都必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及备案。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预扣水电费%(文科不预扣)用于补充学校水电费开支,主管部门管理费,学院管理费,课题研究费%。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上缴学校及预扣水电费%(文科不预扣),主管部门管理费学院管理费,课题研究费%。

第十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合作转化、作价投资等各种方式产生效益的包括: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提成、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所取得收入的奖励给完成该项目研究开发及转让的人员,课题组留成经费,单位留成经费,上缴学校。

第十七条 各类科研课题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清户。结余科研经费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由课题负责人选择决定:、结余经费总额的%上缴学校,%用作课题组劳务酬金,但所提酬金不能超过上级规定提取劳务费的比例。、结余经费总额转入其他科研课题合并使用,不再上缴学校,但不能二次结转。

第十八条 各类经费的使用范围:

科技创收单位留成经费按下列比例安排使用:发展基金占留成经费的,福利基金占留成经费的,奖励基金占留成经费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单位教学科研和创收条件的软硬件建设;福利基金主要用于单位集体福利开支;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单位员工的奖励发放。

主管部门管理费主要用于主管部门开展科技创收的业务管理开支;学院管理费主要用于学院开展科技创收的业务管理开支。

第五章 教辅及后勤创收分类及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教辅及后勤创收是指在搞好校内教学科研工作和后勤保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辅和后勤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与开发,收取相应费用并合理分配的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单位充分挖掘教辅、后勤资源,有效利用并实现经济效益。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以学校或各单位名义,使用学校的品牌、人员、场地、设施等资源开展有偿服务,都必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及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辅创收单位指:利用学校现有教学辅助资源开展创收的单位,如图书馆,网络中心,教保商场、实验动物中心等单位;后勤创收单位指除独立创收单位外的其他利用行政后勤资源开展有偿服务创收的单位。教辅及后勤单位职工福利、津贴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发放。

.使用学校资产数额较大,同时成本性支出较小的创收项目:

教学设施有偿服务创收,含学校的教学场馆、设施对外租赁和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分配办法:上缴学校,作为承办单位成本投入和创收留成;

文化活动中心、礼堂、会议室的场租费收入,上缴学校,单位创收留成;

计算机室语音室网上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文印室利用学校设备对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上缴学校,%单位创收留成;

实验室分析中心研究所进行检测检验等所取得的收入%上缴学校,%单位创收留成;

校内停车保管费收入,上缴学校,单位创收留成;

学校水电房租收入全额上缴学校;水电房租收缴收入学校按超过上年水电房租收入的奖励给业务管理单位;全年收回水电房租收入低于上年的,扣发业务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年终校内津贴。

行政营院治安等罚没收入,上缴学校,单位留成。

.使用学校资源,同时成本性支出较大的创收项目:

仪器设备修理修配木瓦水电维修;印刷;劳动服务收入等,上缴学校,单位创收留成;

车队运输服务收入,幼儿园幼教及办班收入(扣除伙食费),上缴学校,单位创收留成;

通信拓展服务收入(扣除线租费),上缴学校,单位创收留成(聘用人员工资由承办单位承担);

利用学校网络资源开展网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线租费),%上缴学校,单位创收留成(聘用人员工资由承办单位承担);

国际教育学院外训系楼、继续教育学院楼客房收入,%上缴学校,单位创收留成(聘用人员工资由承办单位承担);

教学商场销售、试剂销售、动物销售等商业零售业的有偿服务收入,上缴学校,单位创收留成;

.使用学校资源较少,同时成本性支出大的创收项目:

学报版面费收入,全额划入单位创收留成;

游泳池收入、图书馆查新费收入,%上缴学校,%单位创收留成;

合理报废的低值易耗品及废旧物品、报纸变卖等单位杂项收入,报废处置收入全额划入单位创收留成;

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各类学术会议,采取会议自养办法,全额留成,超支不补。

.增收节支奖励提成项目:

学费收缴提成。各学院学生欠费比例小于等于大于的,按当会计年度实收学费的给予奖励;欠费比例小于等于的,按当会计年度实收学费的给予奖励;收费主管部门按所管学生的上述奖励的平均值给予奖励。

接受捐赠提成。通过单位或个人努力而取得校外单位或部门对学校进行赞助捐赠,按赞助或捐赠收入的%给予提成;

审计核减提成。按核减额的%提成(不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核减部分);

财务服务提成。按代管各单位提成经费的%,从各单位上缴给学校经费中提取;

校内租金收入,%上缴学校,%单位创收留成。

第二十二条 各类经费的使用范围:

教辅及后勤创收单位留(提)成经费按下列比例安排使用(独立核算的创收经费按纯利润计提):发展基金占留(提)成经费的,福利基金占留(提)成经费的,奖励基金占留(提)成经费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单位教学科研和创收条件的软硬件建设,也可以用于弥补上期创收成本性支出;福利基金主要用于单位集体福利开支;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单位员工的奖励发放。

第二十三条 独立法人或经费完全实行独立银行帐户独立核算的独立经营单位,根据独立经营单位的经营性质,以及占用学校资源和学校投入资金情况进行评估,签定经济责任协议书。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员工奖励方案结合本单位经营效益情况合理制定,报学校备案。

第六章 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创收审批程序

所有创收项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上述规定在资金到位后直接执行。各单位在开展创收活动前必须履行报批审批手续,对外创收的合同(协议)、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核准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或有关会议批准后执行。各种合同必须加盖学校对外经济合同专用章,学校有关部门存档并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收费管理

(一)经立项审批的项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其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或授权相关人员管理创收经费。

(三)各种收费使用的票据必须是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单位不得自制、自购收费票据或者白条收费。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各类创收均于税后进行分配。凡开具涉税发票的,均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代扣代缴所涉税款。发放在校人员个人劳务补贴、奖金、酬金等,必须随工资发放,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各类创收活动所产生的水电费由学校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创收单位每月按实际发生的水电费全额上交学校,水电费全额计入成本。各类创收活动所发生的人员经费等其他相关支出(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创收工作的管理以及创收提成经费的使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开展有偿服务项目进行检查。各单位必须接受和配合学校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经费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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