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手册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除外)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及以下处分; (三)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法违纪问题,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七条 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人员的; (五)有其它干扰、妨碍相关部门审查行为的; (六)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六十八条 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凡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取消其学期(年)参加学院和所在系、单位各种奖励的评定资格; (三)涉及学籍或学位授予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四)涉及其它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高限度以上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七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不听劝告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告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听劝告的;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不听劝告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或试题带出考场,不听劝告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规携带手机、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不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规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它作弊行为参照上述第(一)至(六)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四条 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擅自离校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课迟到、早退者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 (二)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的节假日不计),给予以下处分: 15天之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615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16天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致人轻伤或重伤,受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根据第(一)、(二)、(三)款从重处分; 学生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六条 偷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并按本规程第五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十七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被破坏的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2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0元及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加重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再犯者,按上述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十八条 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侵害他人权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一)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及其它禁烟区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扰乱校园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扰乱、破坏学院组织或经学院批准的群体性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故意损毁或涂改学院有效公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组织非法传销、参与邪教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第七十九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攀爬社区围栏、宿舍的阳台或窗户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使用各种灶具、无罩三叶扇、电热棒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应急消防设备、乱搭电线,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及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五)未经学生社区管理中心许可擅自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至留校察看处分;凡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住校生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住校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它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对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条 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浏览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它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任何形式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交通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传播不利于安定稳定的信息及有悖于公德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它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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