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附件: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验收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要求,按照《血吸虫病控制和消灭标准(报批稿)(以下简称《标准》,为规范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考核验收工作,制定本方案。一、组织形式考核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血防办”具体实施,分级考核。(一)村级的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由县级负责;(二)乡级的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由市(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负责;(三)县、市级的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由省级负责;(四)省级的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由省级负责,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二、程序(一)提交申请根据《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凡达到《标准》中相应阶段目标
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交书面申请:1、村级达标考核由乡级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2、乡级达标考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3、县级达标考核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4、市级达标评估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5、省级达标评估由省血防办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基本情况、疫情变化情况、既往考核情况和自查结果等内容。(二)审查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申请后,批转同级血防办进行审查评估,符合条件的安排考核验收工作。(三)现场考核验收血防办根据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卫生、农业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成立考核验收小组,进行达标考核。考核结束后考核验收小组完成考核验收报告并报血防办。(四)批复血防办将考核评估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血防办备案。三、内容与方法(一)考核时间原则上应在当年血吸虫病感染季节后(秋季)进行。二)资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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