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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三类股东”是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总称,日前由于对“三类股东”是否满足拟IPO企业股权清晰、稳定的要求存在一定争议,导致大量含有“三类股东”问题的新三板转板A股IPO企业的上市之路停滞不前,甚至有“三类股东”抓住了这一“商机”,专门投资拟IPO的新三板公司从而要求大股东以“合理回报”回购股份赚取稳定收益。
新三板公司圣泉集团董事长唐一林在2017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尽快明确‘三类股东’作为拟IPO企业股东的合法资格”的建议。近日,证监会对这份议案的作出了正式答复称“针对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存在‘三类股东’的问题,证监会并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差别性政策,已有多家存在‘三类股东’的拟上市企业提交IPO申请并获受理。同时,鉴于‘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涉及发行人股权清晰等发行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目前证监会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
2017年7月7日,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创业投资及早期投资百人论坛”上致辞称基金业协会正在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已向证监会积极反映并提出解决思路,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基金业协会提出的解决思路是从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开始,严格按《基金法》要求规私募基金运作管理,保证机构产品信息规透明、真实有效。这一解决思路沿袭了新三板市场上对“三类股东”问题的解决方式,让基金业协会对金融产品的备案管理与证监会的IPO审核相衔接,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此外,在近期过会的万马科技案例中,即使并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证监会也在反馈问题中要求万马科技“标明属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发行人股东情况,说明发行人股东适当性,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这一案例也被市场解读为证监会明确了“三类股东”需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的审核方向。
下面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梳理、已上市项目案例分析、正在审核案例情况几方面对“三类股东”问题的现有情况进行全面的梳理。
政策法规梳理
截止目前,A股IPO中的“三类股东”问题相关的重要法律及政策性文件梳理如下表:
表一:“三类股东”相关政策法规汇总
时间
文件名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2015年12月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类型
容
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备注IPO中对于发行人“股权清晰”的基本规定。
2015年12月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部门规性文件
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提出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金融计划无需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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