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编号:【 】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华创证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 名称 | 华创证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不低于3000万,募集规模上限为【 】万 | |
管理期限 | 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至集合计划终止之日的合法存续的期间。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预计为【 】个月,自其参与成功日起算。管理期限可根据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的期限变更而提前或延长,管理期限的变更由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具体信息为准。 | |
推广期 | 指集合计划成立前,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之间的时期。 | |
封闭期 | 除管理人单方设置的开放期外,本集合计划原则上封闭运作,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 | |
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可视具体情况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设置开放期,单方决定为委托人办理参与业务及退出业务。 |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100万元,追加参与最低为10万元的整数倍 | |
相关费率 | 详见《管理合同》 | |
投资范围 | 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如因监管政策变化导致无法投资于上述投资品种的,管理人将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除非《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否则符合投资范围的品种的投资比例均为0-100%。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属风险等级为【 】的理财产品。 | |
适合推广对象 | 本集合计划适合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合格投资者。 | |
当 事 人 | 管理人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托管人 | 【 】 | |
销售机构 | 【 】 | |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 办理时间 | 投资者可以在推广期的每个工作日参与本集合计划。 |
办理场所 |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将通过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 |
办理方式、程序 | 【线上销售方式适用】委托人到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网络平台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既可到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销售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定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线下销售方式适用】委托人到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线上线下同时适用】委托人可在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通过销售机构指定方式在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后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具体参与流程、方式由销售机构确定。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
参与费 | 0% | |
认购资金利息 | 投资者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利息不转增集合计划份额。 | |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 办理时间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但《管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
办理场所 | 无 | |
办理方式、程序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成后自动退出全部存续份额,但《管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 |
退出费 | 0% | |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 管理人自有资金不参与本集合计划。 | |
集合计划的分级 | 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投资者的人数为2人以上(含2人),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有权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集合计划推广期(详见《管理合同》)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投资者的人数少于2人(不含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投资者。利息具体金额以托管行确认结果为准。 |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指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
费 用 、 报 酬 |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 1、托管费:托管费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托管费按前一日第i期集合计划项下委托人净参与金额的【 】%的年费率按日计提,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H=E×【】%÷当年天数; H为集合计划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项下委托人的净参与金额;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按自然季支付;详见《管理合同》。 2、管理费:管理费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具体公式、内容请参照资管合同的表述,在此处作出相同的约定】 3、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发生的审计费等相关会计费用,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的其他费用,均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律师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过户登记人收取的其他费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用,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在集合计划费用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5、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以及其它应缴税费,相关税费由本集合计划委托财产承担,管理人有权预扣该项税费,而不承担以自有资金支付的义务。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包括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 |
业绩报酬 | 本集合计划终止时,在扣除集合计划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集合计划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后,分配给委托人资产已达到其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的,且本集合计划仍有现金形式的资产的,向投资人分配比例不低于10%,且不高于90%。 | |
收 益 分 配 | 收益构成 | 集合计划收益由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
分配原则 |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分配方式 |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方式。 | |
分配方案 |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 |
集合计划展 期 | 是否可以展期 | 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的实际运行情况单方面决定展期,展期期间委托人的业绩比较基准维持不变。 |
展期安排 | 委托人不可撤销的同意管理人的展期安排,展期的程序、期限、实现等相关事宜由管理人另行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 |
展期实现 | 委托人不可撤销的同意管理人的展期安排,展期的程序、期限、实现等相关事宜由管理人另行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 |
终止和清算 |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在3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3、管理人因停业整顿、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4、托管人因停业整顿、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在3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5、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少于2人; 6、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7、管理人、托管人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终止,并通知委托人; 8、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9、当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产品提前终止时,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委托人同意,如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等非现金形式资产,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资产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应予以披露。.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1)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集合计划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3)本集合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负责集合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管理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当本集合计划终止后,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将清算结果通告委托人; (5)指示托管人将分配给委托人的清算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沿原认购路径划出。 3、集合计划清算结果的公布 集合计划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布。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集合计划清算资产中支付。 5、如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变现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集合计划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集合计划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后,在不超过委托人业绩比较基准的范围内,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超出委托人业绩比较基准范围的变现资产按照《管理合同》的约定予以分配。 | |
特别说明 | 本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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