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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众多媒体关注的丛飞妻子邢丹不幸罹难一案终于有了结果。昨日下午,惠州市公安局向媒体通报,经惠州警方全力侦查,416日凌晨,专案组民警抓获惠深沿海高速公路“4•13”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某健(男,15,蔡某成(男,16、黄某泉(男,193人。3人为案发段高速公路附近稔山镇石头岭村村民,均小学辍学、无业。其扔石竟是为了取乐。在砸中邢丹所坐的车前,他们还砸中了其他3辆汽车,因无大碍3车司机均未报警。而砸中邢丹的嫌疑人是林某〔15岁〕针对该事件,网络上的评论可谓众说纷纭,焦点话题自然是:致死邢丹的少年其行为如何定性?其余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而主流观点有两种:1林某为过失致人死亡,因未16周岁故不构成犯罪,其余两人不构成犯罪。2。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余两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三人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三种观点可能代表了大多数人的看法,当然也存在一些普通民众的过激言论,这些言论的出现可能不仅仅是因为邢丹身份的特殊性,我想是与近段时间以来国内频繁发生恶性、震惊的案件而激发了民愤,如西安药家鑫案、鞍山周宇新案,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它们反映的是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比方药家鑫:普通的交通肇事后,竟然因为受害人看了他一眼并认为农村人难缠而将其残忍杀害,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为什么会有这样可怕的想法和行为?这让人不得不去思考:中国到底哪出问题了?教育的根本在哪里?如果学生连最起码的宽容、仁爱之心都没有,将生命视为草芥,那么中国的教育是该反省了!药家鑫案一出,民众将矛头直指高等教育,认为大学生是肩负国家复兴的重要力量,高等教育出了问题直接影响了国家复兴大计,这话其实一点不为过。而现在的邢丹一案,恐怕让更多的人心里彻底凉了,因为邓小平说过: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而现在连娃娃都敢拿石块砸死人了,如果娃娃大了砸人还会只拿石块吗?所以民众普遍认为中国已经到了万分危急的时刻,更是有人主张必须重新审视法家思想,恢复重刑主义。大家有这样的想法无可厚非,因为如此恶性的案件频发,恐怕没有哪个人会泰然处之,能够将问题披露出来,给相关人提个醒还是很有必要的!撇开一切社会因素和感情因素,下面针对警方提供的报道及相关网络学习文档仅供参考
评论仅就该案的法律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据警方提供的报道:41323时左右,林某、蔡某、黄某从其所居住的村庄游荡到高速公路附近,跨越高速公路护栏。为了取乐,从高速公路边捡拾小石块和混凝土块向行经汽车投掷,先后掷中4辆过往车辆,其中林某健掷出的一混凝土块击中受害人邢丹所乘坐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假设上述报道反映的情况属实,有据可证。那么可以根据上述情况对三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关于行为定性。一。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设构成则如何定罪。有律师指出,林某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未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我不赞同该观点,如果从律师辩护的角度,持此观点无疑对林某是最有利的,但是结合本案,林某的行为不可能系过失犯罪。根据过失犯罪的理论,过失犯罪中的过失分为两种情况:1.应当预见而没有遇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2.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防止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具体到本案中,行为人的“预见”应当是其行为危险性及造成车内人员受伤或死亡的结果。首先来看第一种过失形态,林某用拳头大小的混凝土块向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汽车投掷,其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是本人明知的,因为根据石块的大小、车辆的行驶速度等具体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几率是很大的,这是常识性的问题,并不需要有专门的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才能预见,林某作为15岁的少年也必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行为后果,并且已经预见到了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所以林某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再来看第二种过失形态,过于自信的过失前提是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但根据自己的经验能力或是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后轻信可以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且行为人对行为后果的发生应当持否认态度,即明确的不希望结果发生。结合本案,林某已经学习文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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