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药监市[2001]43号
【失效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1.02.09
【实施日期】2001.02.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促进零售药店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局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零售药店设置的具体规定,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店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