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药监市[2001]43

【失效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1.02.09

【实施日期】2001.02.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促进零售药店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局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零售药店设置的具体规定,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店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根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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