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信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现反应新市区杭州路235号李欣,于2014年6月未办理《无照经营》,擅自对外自行经营餐饮服务,希望贵局派人查处。
投诉人:王琦
2014年7月1日
餐馆无照经营案例
李欣于2014年6月未经城市工商部门批准在新市区杭州路开了一家快餐店,面积为90平方米,主要经营饮食服务。市执法局接到群众投诉后,立即组织调查,并对李欣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无照经营案例分析
听证程序
组员:梁梦玮,杨磊,杨玲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
询问笔录
被调查人:李欣 性别:女 年龄 :35岁 工作单位 :个体营业
地址(或住址) 乌鲁木齐市凤凰小区10楼02号 电话 12345678 邮编 100000
调查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行政执法局
调查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321室
调查时间:2014年7月10号9时10分至12时20分
示证调查,调查笔录:
告知:我们是新市区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队员:刘洋,高芳 证件号:111888 ,111111现对你(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对外营业,依法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如实陈述,不得歪曲、隐瞒、夸大或缩小事实真相;本调查笔录将作为证据使用,你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答: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问:请介绍一下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李欣、女、35岁、身份证号码为:2345678925、住址是乌鲁木齐市凤凰小区10楼02号。
问:你能代表你们快餐店接受我局对其无照经营一事的调查吗?
答:快餐店是我个人经营的,也就是我出资开办的,我就是快餐店的经营者,我能代表快餐店。
问:请你介绍一下快餐店的基本情况。
答:快餐店是个人经营,经营者就是我本人,经营场所为新市区杭州路235号
问:你知道快餐店无照经营是违法的吗?
答:我知道。
问:2014年7月9日上午9:35分新市区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队员对你经营的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没有营业执照,属于违法经营。你能对此做出解释吗?
答:我知道我们错了,没有营业执照是不应该经营的。
问:你店什么时候开始对外经营的?
答:自2014年6月1日到2014年7月10日一直对外经营。
问:请你提供一下经营的全部收入的证明材料。
答:我店小本经营,帐目分类不细,提供不出营业收入证明 。
问:你对本次调查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
答:我没有补充说明的。
以上笔录看过记录属实。
被调查人阅后签名:李欣 调查人签名:刘洋 、高芳 记录人:王平
2014年 7 月 10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
现场勘查笔录
勘验时间:2014年7月9日11时
地址:新市区杭州路235号
勘查内容:无照经营
勘查方式:现场调查
勘查情况记录:
1. 李欣于2014年6月在杭州路235号经营一家快餐厅。
2. 李欣现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3. 要求李欣于2014年7月10日携带相关资料接受询问调查。
被调查人签字:李欣
调查人签字:刘洋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
询问调查通知书
李欣:
你快餐店在新市区杭州路235号未出示《营业执照》就进行对外营业。请您于2014年7月10日9时携带有关资料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及听取处理意见。逾期不到者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盖章
2014年7月9日
通知人:高芳 电话:1236895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
被通知人:李欣 电话:4689235
地址:杭州路235号
签收日期:2014年7月9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
立案审批表
当事人 | 李欣 | 住址 | 杭州路235号 |
法定代表人 | / | 单位性质 | / |
银行账号 | / | 联系方式 | 6598235 |
案由 | 无《营业执照》对外经营 | ||
违法事实摘要: 李欣于2014年6月未办理《营业执照》就对外经营。 | |||
承办人意见: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 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立案。 承办人:刘洋,高芳 2014年7月13日 | |||
中队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大队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直属大队意见:同意 负责人:李红 2014年7月13日 | |||
局机关意见:符合立案条件,建议立案。 负责人:李江 2014年7月13日 | |||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
案件处理审批表
被处罚人 | 李欣 | 电话 | 8459632 |
地址 | 杭州路235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 李欣于2014年6月未办理《营业执照》就对外经营。 | ||
定案依据和处理意见 |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 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承办人:刘洋,高芳 2014年7月13日 | ||
中队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大队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直属大队意见 | 同意 负责人:李红 2014年7月13日 | ||
局机关意见 | 符合立案条件,建议立案。 负责人:李江 2014年7月13日 | ||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李欣
地址:杭州路235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李欣于2014年6月未办理《营业执照》就对外经营。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佐证。
拟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处罚。
当事人如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于2014年7月15日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
地址:杭州路235号
问:你是否要求陈述和申辩?
答:我保留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李欣
2014.7.14
行政机关
2014年7月14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李欣:
你快餐店于2014年6月未经工商部门批准,未办理营业执照,便对外经营。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快餐店作出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快餐店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
联系人:刘洋,高芳
联系人电话:6582469
听证申请书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行政执法局:
我于2014年6月未办理《营业执照》,便对外经营,我现在已经认识到我的行为是违法的,理应受到处罚。但我认为处罚决定太重,我不能接受。现特提出听证申请,请予以受理为盼。
李欣
2014年7月16日
听证决定书,意见,笔录,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