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枣政发[2011]61

【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0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枣政发[2011]6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枣庄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六条 第二款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和第十八条 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的相关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

农业、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

第六条 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免除杂费、寄宿费、教科书费,并对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给予补助。

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免收借读费,与当地残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录取条件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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