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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建设、验收、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监督执法。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组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水质自动采样器、视频监控、工况运行、(用能)监控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现场端自动监测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包括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平台和硬件设备。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平台包括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软件平台(包括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企业端”)及计算机机房硬件等
设备。.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包括:(一)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省、市相关要求,确定和及时更新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录,并及时依法公开。(二)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指导、监督、考核、评价,制定及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三)负责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自动监测数据的接收存储、分析处理、督办提醒、证据收集、违法认定、依法公开等监督管理应用。(四)指导督促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现场帮扶指导,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五)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安装、验收、运行维护、监测数据审核以及比对监测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超标、数据异常、未按规定安装、联网、运行监测设备等预警信息按权限进行监督管理。对监测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应当实施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经费,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第五条(排污单位职责)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维或委托运维单位运行维护,与运维单位签订合同中不得约定将应当承担的法定污染防治责任转移给运维单位。排污单位应承担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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