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31022日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此次《中国工会章程》共有31处修改,其中:增改25处,删改1处,文字改动5处。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基础知识编辑

什么是工会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工人们在反抗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中,认识到必须团结起来,联合起来,才能适应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取得斗争的胜利。因而,根据工人阶级斗争的需

中国工会章程

要,便产生了工会。

工会最早产生会18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后在其他国家相继建立,并大多争得了合法地位,成为世界性的普遍社会现象,按其成立的组织原则,可分为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工会大多为职业工会,凡从事同一职业的熟练工人,都组织在同一职业工会内;一个企业内的工人,由于职业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的职业工会。这种组织分散了同一企业内工人的团结和统一,不利于工人阶级的斗争。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按产业原则组织工会逐渐为工人所接受,越来越多的工人群众按产业系统组织起来,凡在同一企业内的工人都参加同一产业工会,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了工会的战斗力。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会有的由马克思主义者领导,有的由进步人士领导,也有的由改良主义者领导或控制,除少数由资本家操纵的黄色工会外,绝大多数工会都能以各种方式,不同程度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通过内部协调、互相帮助,解决工人内部的竞争,以集体谈判、罢工等形式同资本家对抗,争取和维护工人的权益,改善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争得工人群众的社会政治利益。而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工会运动则是无产阶级解放的重要力量和必要条件。

中国工会的产生是同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进程相联系的,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了艰难曲折的道路,在复杂的斗争环境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这表现在:工会把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胜利这个革命的中心任务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工会积极支持农民运动的开展,使工人运动与农民运动相结合,巩固了工农联盟和工人阶级对革命的领导权。工会围绕和配合武装斗争开展活动,把工人运动同武装斗争联系起来,并巧妙地运用各种斗争形式长期配合与服务于武装斗争。工会从革命的全局出发,正确对待民族资产阶级,巩固和发展了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中国工会在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后,一直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为实现党的纲领、路线而积极奋斗。工会在革命根据地的实践活动,为全国胜利后的工会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工会成了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阐明了中国工会的性质、身份及任务,即: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工会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什么是《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工会组织性质、行动纲领、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机构、会员的权利义务的规章,是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中国工会章程》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规定了中国工会组织的性质、纲领、工作方针、组织制度和机构、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经费的收支及审查等各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因此,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各级组织和工会会员必须认真遵守的一项内部规章,另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进行修改,以使之更加完善。

早在1925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大会第二次大会就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这是最早的中国工会章程。此后,又有19488月中国第六次劳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19535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195712月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在1978年的工会第九次、1983年的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过多次修改。1988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为保证工会组织适应改革的新形势,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又进行了重要修改。199310月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1992年新颁布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1998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在《中国工会章程》中加入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工会指导思想的内容。20039月中国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又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15处重要修改,使《中国工会章程》适应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对工会工作的要求。

如何理解工会章程与工会法的相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一规定就明确了工会章程与宪法、工会法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工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法律,这包括工会法。工会法是中国工会的基本法,是对工会组织的建立,活动宗旨和范围,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会活动保障等重大问题的法律规范,也正因为如此,《工会法》不可能对工会具体的组织制度、活动方式等做出详细的规定,而这正是工会自己的章程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工会法》明确了工会在遵守、维护宪法的基础上,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工会章程是工会法的重要的补充,是对工会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其次,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具体到工会法,就是工会章程不得与工会法相抵触。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为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人都得执行,否则国家就要强制执行.。但在这些规范之间,却存在着谁的效力高的问题,即一旦出现矛盾,谁服从谁的问题。由于制定的机关不同,运用的范围及强制力也有所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性法律其效力最高,任何人都得遵照执行,任何法律、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即不能违反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否则无效。法律又分基本法和一般法,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而一般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要服从宪法,一般法要服从基本法。条例、规章则是由国务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而规则、章程等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规定、准则,更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家也不予保护。

《工会法》规定工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这包括工会制定或修改工会章程的活动。如果工会章程的规定与宪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有矛盾、相抵触,由于工会章程作为社团组织的内部规则,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和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否则工会章程无效。《工会法》还规定,工会要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如果工会章程本身就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工会组织依照这样的章程开展活动,就会背离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工会法的原则、规定,工会工作就会走人歧途,工会活动也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照工会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而且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工会法相抵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促进改革开放,使工会工作更具合法性,更有法律依据和保障。也只有如此,国家才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哪些修改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工会十四大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其要点如下:

总则中作了5处修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之中,使之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成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与时俱进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使之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体现了党对工会的领导,也体现了工会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

在工会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方针中,增加了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的内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强调的党的根本指导方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尤其反复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更加重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以确保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工人阶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的地位。工会章程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表明中国工会强烈意识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极端重要性,使人们对工会的基础、性质、职能有更加明确的认识。

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使之上升到基本职责的高度。从1988年工会十一大通过的工会章程开始,规定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主要的社会职能,但未能从四项职能的轻重主次作出区分。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突出维护职能的呼声越来越高,到2001年修改《工会法》时,作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明确规定,使维护职能成为高于并统率工会其他职能的本质职能,成为基本职责即工会之为工会必须履行的主要职能。此次《中国工会章程》的修改体现了《工会法》的这一重要成果和规定,使《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的要求。

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改为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明确规定了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对政府工作进行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内容、渠道、机制和形式。新修改的工会章程强调要依法参与、依法监督,突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治会的客观要求。

港奥同胞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反映了香港、澳门先后回归祖国的现实o

在第一章中作了2处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这一条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新情况而作出的会籍管理的规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人终身工作于某一企事业单位或机关中,很少有劳动关系的变化,因此,工会章程对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未作明确规定。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固定不变的了,劳动者经常转换工作单位,而且是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自由流动,使会员组织关系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新增加的第五条规定,仅凭会员证即可接转组织关系,即不管会员流动到什么单位,只要这个单位有工会组织,会员就可凭会员证接转组织关系,解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员组织关系的问题。

将原第七条(现第八条)中待业改为失业待业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特定现象,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隐性失业显性化了,不就业也就是失业,而且国家已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会章程的此项修改适应了这一变化。

在第三章中作了2处修改

将原第十九条(现二十条)中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去掉了主席团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的规定,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二款: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原第二款(现第三款)全国总工会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

将原第二十条(现第二十一条)中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改为更为准确的说法: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在第五章中作了3处改动

根据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将章程原第二十四条(现第二十五条)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改为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根据《工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二款:职工两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根据《工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章程原第二十五条(现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改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决定。去掉第一款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三款: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责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六、第三十八条等项规定,将章程第二十七条(现第二十八条)关于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之第六条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监督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改为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第六章中作了1处改动,即将原第三十条(现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七章中作了1处改动,即将原第三十六条(现第三十七条)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改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在第八章中作了1处改动,对工会会徽的构图作了补充说明: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

以上总计作出15处修改,基本贯彻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同时反映了中国工会章程的直接法律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基本要求。

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的主要特点

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紧紧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工会工作的根本指导意义,突出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工会职能的要求,从而为中国工会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开创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新局面指明了方向。

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工会工作的根本指导意义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治党治国治军新的宝贵经验,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沦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中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源。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高度评价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这是一个历史性决策,也是一个历史性贡献。

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党的基本指导思想同时也就是工会的基本指导思想。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实现了中国工会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工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工会工作全局,具体来说: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使工会真正成为广大职工群众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会的各项工作中去;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行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

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使之上升到工会的基本职责的高度

1988年工会十一大以来,《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主要社会职能,虽然相对计划经济时期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方针有较大的进步,恢复和相对突出了维护职能,但还是把四项基本职能放在同时并存、难分主次的位置上。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首次明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此次章程的修改吸取了《工会法》的这一基本规定,这就解决了长期困扰工会的四项职能孰主孰从的问题。在一事物的职能中,必有一项是其本质的,使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职能,而其他职能都是此一基本职能派生和延伸的,围绕此一基本职能存在和发展的。工会存在和发展的理由是什么?工会的本质的、基本的职能和责任是什么?只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正是这一职能高于并统率其他职能,这是有关工会职能问题的根本解决,为广大工会会员和工会干部解决了一个重大的思想问题。

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特别重视基层工会的建设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从1992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针对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新变化,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怀疑、动摇以至冲击和否定,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反复强调要继续坚持和贯彻落实这一指导方针。此次修改工会章程,加入了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的内容,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对工人阶级的坚决依靠和信赖,以及党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关键环节,就是要大力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根据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此次工会章程的修改,对第五章基层组织"中的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作了重大修改,放宽了建立基层工会的人数限制(使会员25人以下的单位也可以建会)和形式(使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可以联合建会),为加快工会组建速度、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制度保障。

《中国工会章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
下载文档
热门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