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物业名称)的承接查验工作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
地 址:
四 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承接查验内容
(一)基础资料
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资料;
2、技术资料。包括共用设施设备清单,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准用证,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资料。如有关房屋产权权属的资料,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业主购房合同范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明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等。
(二)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1、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2、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及空调设备等;
3、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三、现场查验及物业交接时间
(一)现场查验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物业交接工作:定于 年 月 日进行交接。
物业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章确认。
甲方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交接给乙方,按第1种方式:
1、现场查验后即交接给乙方,不合格项由甲方在指定时间内整改完成。
2、现场查验合格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交付乙方。
四、不合格项目解决方法及时限
承接查验不合格项目,按以下方式解决:
1、存在人身安全隐患的,甲方于查验后7日内整改完毕;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功能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于查验后15日内整改完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及数量不符的,甲方应出示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无法出示变更说明的,甲方应于查验后30日内整改完毕。
承接查验不合格项目整改完毕后,甲方应重新组织承接查验。
五、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2、甲方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乙方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3、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4、甲方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5、现场查验20日前,甲方应当乙方向移交相关基础资料。
6、甲方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对查验不合格项目,甲方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乙方复验。
7、甲方应当与乙方约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方式,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8、甲方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9、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对甲方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2、乙方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3、乙方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现场查验,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4、乙方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甲方。
5、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及时解决查验不合格项目,并参加复验。
6、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以所约定的方式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交接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7、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8、乙方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于承接查验合格物业交接后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符合验收要求的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甲方应予配合。
2、甲乙双方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3、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任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乙方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七、其他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本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委托行业协会调解。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