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
整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住建价[2012]19【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2.12.23【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住建价〔201219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造价极易受到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当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将给发承包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严重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条款。1/2





二、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竣工结算时,按合同
约定的条款调整差价。主要条款包括:
1.可调价要素的类别名称,例如: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可调价要素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
2.承包人承担的可调价要素的风险幅度;3.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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