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工商办字[2000]第38号)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办字[2004]第20号)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行[2005]242号、工商办字[2005]第210号和工商办字[2006]19号文件精神要求,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严格执法管理秩序和执法环境,树立“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执法人员的仪表形象结合系统实际,特制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2005式工商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工商标志,原有的工商制服和标志从200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条:着装人员范围

工商制服的着装范围为省、市(含开发区)、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所)的正式公务员省局批准着装的其它工作人员。

条:着装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工商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具体的服装种类及着装标准如下:

帽子

男性着装人员为春秋、冬季和夏季大檐帽两种,分别与相应季节的服装配套佩戴。佩戴时,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大沿帽帽墙黄色装饰带应平整,与帽沿成水平状,风带应放入帽内并固定。女性着装人员卷檐帽,一年四季均可佩戴。佩戴时,卷檐帽前缘稍向后倾,略高于眼眉,但最高不超过4.5厘米(寒区男、女性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二指)。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时,应当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在室内脱帽后应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二)春秋、冬服

穿着春秋服、冬服时,必须配套穿着长袖内穿衬衣(冬季着制式毛衣除外),并扎系制式领带。一般情况下,男同志应扎系蓝色领带,女同志应扎系红色领带。

(三)长、短袖衬衣

男、女着装人员夏季着长袖外穿衬衣和短袖立领衬衣时,应与夏裤配套穿着,下摆必须扎在裤腰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着短袖翻领衬衣时,下摆不裤腰内,女性着装人员应与女裙配套穿着

(四)防寒服和中长大衣

穿着防寒服和中长大衣时,应将所有衣扣系好,并内穿制式冬服或春秋服。

(五)工商标志

1、领花、帽徽的缀订穿着春秋服、冬服和短袖翻领衬衣时,必须缀订领花。缀订时,领花的中心领角边缘左右应相距约2厘米帽徽分为大小两种,男性大檐帽缀大号帽徽,女性卷檐帽缀小号帽徽。

2、肩章的佩戴。穿着春秋服、冬服时,佩戴双斜角硬肩章着长、短袖外穿衬衣时,应佩戴双斜角肩章;着防寒服时应佩戴单斜角软肩章;着中长大衣时应佩戴单斜角硬肩章

3、胸徽的佩戴。胸徽应佩戴在制服左上兜上方或者相应位置。春秋服、冬服佩戴铜质胸徽,夏服、防寒服和中长大衣佩戴树脂胸徽。

  条:着装要求

(一)着装时机和场所。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上岗或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帽子)。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在参加工商系统正式会议及参加重大活动或集会时,必须按要求统一着制式服装。

  (二)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应按规定,不同季节着相应制服。

  季节换装时间为:春秋装3月15日5月14日9月1日10月31日;夏装5月15至8月31日;冬装11月1日3月14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1、非公务、非工作时间一律不得穿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2、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

  3、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4、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5、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6、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

第六条:执法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扣好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2、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3、穿着工商制式服装时,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戴帽时,头发不得外露到帽沿外2厘米。女同志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

  4、着装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5、应当佩戴胸徽并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和工作证件。

  6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深色皮鞋(含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7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着装巡查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条:纪律要求

  (一)各岗位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严格遵守着装纪律,要保持严谨的政容风纪,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公众形象。

  (二)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徽。不得佩戴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或者执公务无关的标志。

  (三)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系统、辞职或退休的,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或由人事教育部门收回)

各市工商系统的胸徽管理和发放由市、县局人事教育科(股)分别负责,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管理,胸徽的发放应逐人进行登记并逐级上报备案。同时,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办理和使用要启用省局2004年统一下发的新式证件样式,证件的编号原则上必须同胸徽编号一致。

工作人员系统内部跨区县分局调动时,应向调出单位交回原有胸徽和证件(或由人事教育部门要主动收回)并由调入单位重新发放。

(四)严禁将工商制式服装当便装劳动服穿着,更不得转借他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制作和买卖工商制服和标志。严禁非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穿着和佩戴与工商制服和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工商制服和标志作商业性广告。影视制作、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工商制服和标志的,应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跟踪管理

(五)对违反着装规定的工作人员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或警告,对多次违反着装规定而不改正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并撤销行政执法资格。

第八条:监督检查

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所属人员着装的监督检查和政容风纪察,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

各级工商局要经常进行容风纪教育,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尤其是在执法外出时,要及时进行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保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良好的精神面貌。

第九条:本规定由省局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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