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川价函[2006]3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3.01
【实施日期】200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2006年3月1日 川价函〔2006〕30号)
省卫生厅,各市、州物价局:
你厅川卫函〔2006〕77号《关于核准四川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精神,经与卫生厅多次研究 ,并征求部分血站意见,现将我省临床医疗用血价格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具体价格见四川省公民临床医疗用血价格表。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各级血站在临床用血复检过程中,未使用进口乙肝表面抗原、丙肝、艾滋病病毒抗体试剂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下浮20%。
二、医疗机构供患者价格已含储血费,血站向医疗机构(含储血点)计划内免费送血,临时或急救临床用血的运费由医疗机构或储血点承担,其费用由医疗机构和血站协商解决,不得再向患者收取;各医疗卫生机构配血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辐照血液项目暂由成都市血液中心开展,病毒灭活血浆项目暂时由成都市血液中心和德阳市中心血站开展。其它血站开展上述两项项目需报经省卫生厅和我局同意。
四、成都血液中心开展的ABO血型基因等检测新增项目,仍按我局川价函〔2005〕16号《关于规范我省医疗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
1.ABO血型基因定型检测 每人份120元
2.血小板抗原基因定型检测 每人份370元
3.HLA—B27抗原基因定型检测 每人份110元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各医院临床用血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书规定的价格,要按有关价格法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0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