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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经200862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第一章第一条学生公寓不仅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也是学生思想教育的重要课堂。创建一个整洁、安静、舒适、安全、高雅、文明的宿舍环境,不仅是广大同学的愿望,同时也是学校良好学风、校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寓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大兴校区等部门负责人和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生活部部长组成。学生公寓实行学校宏观指导,各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方式管理。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对公寓教育管理服务重大措施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公寓经营、管理、服务和收费;协商解决学生公寓各类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在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要积极指导“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组织和发动广大学生参加公寓管理工作,逐步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机制。第六条公寓各级各类管理服务人员,要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为宗旨,爱岗敬业,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各班级导师都要关心本学院、本班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第二章第八条学生公寓实行公寓化管理。1.每栋公寓楼设专人管理;2.公寓内服务员定时打扫公共卫生;3.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4.每间宿舍设学生宿舍长(即安全员一名;5.住宿学生卧具应统一颜色,由学校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学生自愿购买。第九条申请住宿的学生被批准后,应及时缴纳住宿费,然后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宿手续。签订住宿协议,领取住宿证和房间钥匙,按指定房间指定床位进住。第十条住宿学生床位分配要服从统一安排、调整。不准自行调换或强占他人房间和床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换房间和床位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调换。住宿学生不准借用他人或使用本人床位私自留宿任何客人(含自己的亲属、同学及其他非本室人员
第十一条寒暑假期间学生留校住宿须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安排住宿。第十二条(业生、休、退学的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三日内搬出公寓。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离校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安排床位并限定住宿期限。第十三条住宿学生要每天自觉整理内务,遵守学生公寓卧具清洗办法,保持室内和个人卫生,不准在墙上乱贴乱画。不准乱拉床帷,保持室内整洁、美观。第十四条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遵守公共卫生管理规定:1.室内垃圾应在每日上午8:00及下午1:30前送到指定的地点。2.不准向宿舍门口、走廊、楼梯及窗外乱丢废弃物、随地吐痰、泼污水,保持环境卫生。3.积极参加维护公共卫生的公益劳动。第十五条根据校爱委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意见〉学生宿舍定为禁烟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学生公寓内吸烟。第十六条自行车应在规定地点整齐停放,不准将车推入楼内、室内。第十七条住宿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严禁私自拆卸、挪动室内家具和其它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严禁私自添置公寓统一配备家具以外的家具。第十八条学生公寓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摔酒瓶、打麻将、赌博、传播淫秽录像、书刊;严禁饲养宠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迷信活动;严禁推销、代卖任何物品、书刊、杂志等;严禁大声喧哗吵闹或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第十九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用电、用水管理规定。每个宿舍安装电表,用电限量,做到人走灯灭、电视关机。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电吹风等电器。不准在水房用长流水洗衣物、水果等。第二十条公寓来访客人应在会客室会客,会客双方均需遵守《学生公寓会客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寓原则上实行男、女生宿舍分开管理。未经管理员许可,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第二十二条住宿学生要协助公寓管理人员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1.进入公寓应持住宿证或校园多功能卡,离开公寓要及时锁门,不得随意将钥匙转借他人。2.个人物品要妥善保存,贵重物品可暂存入贵重物品保险柜或随身携带,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公寓。3.公寓内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严禁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纸杂物等。第二十三条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熄灯后要保持安静,不得从事一切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供电时间为6:00-23:0024:00锁楼门,晚归者须说明理由并履行验证登记手续,无故晚归(及锁门以后要求外出者)累计三次及以上,将取消住宿资格并予以通报。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须按标准,在指定时间内交齐各种费用或将住宿费存入财务处指定的银行卡内。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退宿。第二十五条因特殊情况申请退宿者(不含正常毕(业、休、退学者,需于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内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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