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院校招生细则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院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院校招生工作,确保干部选拔培养质量,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招生计划

(一)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院校招生计划,依据干部队伍进出平衡的原则制定。

(二)各公安厅(局)政治部根据本单位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缺编情况,拟制年度招生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公安部政治部。

(三)公安部政治部根据院校的培训能力和边、消、警部队干部需求情况,进行统盘研究,统一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二、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考生一般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质优秀,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立志献身公安边防、消防、警卫事业,工作积极,有培养前途。

(二)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三)士兵考生年龄在22岁(截止当年11日)以下;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以放宽1岁。

(四)士兵考生的服役期限,义务兵服现役须满1年以上;士官服现役须在3年以下。士兵考生应在本总队级单位服役满1年(均截止当年61日)。

(五)报考指挥类专业的士兵,应当具有培养为基层指挥警官的基本素质,在建制中队任班长、副班长,或者经过支队级以上轮训队集训,已经具备了拟任班长、副班长条件的士兵。

(六)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三、考生的选拔和培养

(一)士兵考生从优秀义务兵和士官中选拔。新兵补入中队后,党支部应当按照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提出考生预选名单,优先选送到轮训队培训,适时任命为班长、副班长或安排到其他骨干岗位上锻炼。

(二)确定士兵考生,必须履行个人申请、党支部提名、群众评议、政治机关考核、支队党委审查、总队政治机关审定的程序。

(三)士兵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核政治信念、思想品质、道德观念、服役态度和工作成绩,客观、准确地作出鉴定。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报考。

(四)文化预考由各公安厅(局)政治部统一命题组织实施。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必须参加文化预考,并根据预考成绩择优确定参加统考的对象。参加文化统考的人数一般为招生计划数的两倍。

(五)所有士兵考生必须参加业务理论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文化统考。业务理论考试、业务技能考核由各公安厅(局)政治部会同各边防、消防总队和警卫处组织实施。

(六)体格检查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体格检查不合格者,取消其报名资格。体格检查由各公安厅(局)政治部和各边防、消防总队和警卫处组织实施。必须在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

(七)考生的档案由总队政治部审查、管理。档案材料要齐全,装订要整齐规范。凡发现档案涂改、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

(八)士兵考生对象确定后,应鼓励和支持他们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业务技能训练和文化复习。

(九)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考生名单要向全体士兵公布。士兵考生填报志愿,采取个人志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献身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志愿书》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

四、文化考试

(一)文化考试的科目由公安部政治部会同部边防、消防、警卫局确定,按年度下达。

(二)统考时间为每年的6月中旬。具体时间在下达年度招生计划时一并明确。

(三)统考工作,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领导,各公安厅(局)政治部具体组织实施,各边防、消防总队和警卫处积极配合。考场要相对集中。原则上每个省(市、区)设一个考区,特殊情况需增设考区的,要报经公安部政治部批准。每个考区,设若干个考场,每个考场设监考23人,其中指定1人为主监考。

(四)试卷保密。各单位在试卷领取、分发、转递和保管过程中,应严格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办清交接手续,实行双人双锁制。试卷到达考区后必须交保密室存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如发生泄密,首先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尔后要尽快查明原因,对当事人按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报告公安部政治部。

(五)每个考区要在考场周围一定距离划定警戒线,设警戒哨。考试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监考人员要采取临时抽签定考场,考生采取临时抽签定位的办法。考场要张贴考场编号,标明第几考场和报考号的起讫号,考桌的左上角要标明顺序号。每个考场一般安排考生203040名,做到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桌间距必须大于80厘米。

(六)每个考区设总监考1名,具体负责考区工作。考试之前,各公安厅(局)政治部要对考场设置、器材准备、后勤保障等进行全面检查。对监考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明确职责分工,熟悉各项规章制度、考场纪律,以及试卷的装订、密封工作。各边防、消防总队和警卫处协助公安厅(局)政治部做好考场准备工作的同时,要安排好本警种考生后勤保障工作。统考结束后,各单位统一将考卷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七)统考工作要落实责任制。各考场的监考人员向公安厅(局)政治部签订责任书,对所承担监考任务的考场负责;考生向公安边防、消防总队政治部和警卫处签订责任书,对个人在统考中的行为负责。

(八)招生经费由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按报考人数分别承担。

五、录取

(一)考生录取工作在公安部政治部统一领导下,由各招生院校负责实施。要按照招生计划、统考成绩、报考条件及录取原则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二)士兵考生荣立个人二等功和任班长期间所在班荣立集体三等功的班长加50分;荣立三等功的个人和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荣获多项奖励的考生,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加分。奖励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1日。

(三)服现役期间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优秀士兵,身体健康,符合招生条件的,免试入指挥学校学习。

(四)公安现役院校不得在计划外招收士兵委培生、自费生。

(五)考生被录取后,要建立学员档案移交院校。招生院校填写《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填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公布统考成绩,公开录取结果,通知录取对象做好入学准备。

(六)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制发《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招生管理系统》。各公安厅(局)政治部将考生基本情况输入数据库,于每年领取试卷时报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数据库上报后一律不得更改。

六、复查和复试

(一)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各院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政治复审、身体复检和文化复试。三复合格者,由公安部政治部审核签发《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员毕业,公安部政治部统一组织毕业验印。

(二)三复不合格的士兵考生,由入学前所在单位派人领回。其档案材料在一周内退回考生入学前所在的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干部管理部门。

七、奖励与处罚

(一)对招生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实施奖励。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考试、录取或者入学资格,并视情给予处分:

1、涂改或者伪造档案材料,假报年龄、文化程度、民族、入伍时间、职务等,骗取报考资格的;

2、在文化考试、业务技能考核、体格检查、院校复查复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采取贿赂手段,取得报考、录取或者入学资格的;

4、有其他违反招生纪律行为的。

(三)担任招生和监考工作的人员在考生选拔、统考等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审查考生档案材料中,故意隐瞒考生真实情况的;

2、为考生出具假证明或伪造考生档案的;

3、抽换、涂改考生试卷、考试成绩和档案材料的;

4、指使或伙同他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5、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处置不力的;

6、在监考中,有意识地为考生作答案提示或试题解释的;

7、擅自拆封试卷,泄露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的;

8、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试卷丢失的;

9、其它违反监考守则,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

(四)为考生代替体检、代替考试的人员或在考试中把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的,取消考生资格。替检、替考人员系部队内部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系地方人员的移交地方有关部门处理。

(五)有组织的舞弊行为,对主要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所在单位的领导责任。

(六)凡新生入学后经院校三复被退学的,都要查明原因,属于弄虚作假等造成的退学,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招生工作小组及其任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院校招生工作,由公安部政治部归口管理。招生工作期间,设立有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现役干部处,边防、消防、警卫局政治处有关人员参加的临时招生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院校招生工作。各公安厅、局政治部也要按照招生工作要求,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制定相应的招生工作方案和措施。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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