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XX专项计划

四川省XX专项计划

四川首次实施地方高校招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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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05-14 10:43:36 华夏经纬网

11所省属本科院校招生1000名

5月13日,省教育考试院发出通知,部署我省xx年提高普通高校招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比例工作。其中,今年起实施地方高校招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地方专项计划),面向我省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革命老区、艰苦边远地区,安排1000个专项招生名额。

地方专项计划纳入省下达的各校招生年度总规模内。具有贫困地区县的农村户籍和高中三年学籍、符合我省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学生可报考。

承担今年地方专项计划招生任务是参加我省本科一批次录取的四川农业大学、西南石油大学、成都理工大学、西南科技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泸州医学院、川北医学院、西华大学、四川师范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和西华师范大学等11所我省省属本科院校,并安排在本科一批次录取的专业招生。

地方专项计划设置6个平行第一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调配志愿。志愿在通知成绩后随本科第一批志愿同时填报,安排在国家专项计划投档后、本科一批次开始前录取。录取前,根据全省年度专项计划总数和有关市州所辖贫困地区县当年参加报名的农村考生人数占全省贫困地区县农村考生人数的比例,确定各市州文理科配额并分配到相关市州。

投档时,在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结合各市州配额,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若尚有未完成计划,则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结束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开始前面向贫困地区未录取农村考生征集志愿,征集可不受“配额”限制,也可在本科第一批次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高校专项计划时间安排有调整 5月26日前填报志愿

省教育考试院提醒,我省高校专项计划的时间安排有调整。入选考生应于5月26日前填报《省xx年普通高校招生农村专项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已在5月16日前填报我省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的考生不再填报农村专项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志愿表经所在中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应于5月28日前报县(市、区)招办,再逐级由市州招办于6月3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记者 江芸涵)

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__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 __》( __[xx]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四川省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四川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条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 __应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 __公示制度。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

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般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项目经费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guo及外国专家来川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时,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

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四川省科技厅在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整合时,应当同时形成项目概算。

第十条 四川省科技厅结合项目的综合咨询,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省 __备案。

第十一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科技部门结合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在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预算与支出预算。

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项目组织单位为市州县科技局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

第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厅、省 __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省科技厅、省 __应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四川省科技厅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四川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经省 __批复后,下达项目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四川省科技厅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预算书。项目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年度预算由省科技厅按照要求报送省 __。省 __审核后批复下达项目年度预算,并抄送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和省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省 __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

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__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 __》( __[xx]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四川省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四川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_四川省国家专项计划。_四川省国家专项计划。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

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臵。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条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 __应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 __公示制度。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般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项目经费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

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guo及外国专家来川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时,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

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四川省科技厅在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整合时,应当同时形成项目概算。

第十条 四川省科技厅结合项目的综合咨询,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省 __备案。

第十一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科技部门结合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在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预算与支出预算。

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的,应当提供出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xx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xx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xx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xx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 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 __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

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 __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 __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城市居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__;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 __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到指定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

第二十四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农村居民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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