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有哪些区别
代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有哪些区别曹胜新【摘要】问:我是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地税稽查局在对我公司检查时发现,我公司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城建税,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即18万元的罚款,对未扣缴营业税、城建税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即7.8万元的罚款.我公司按期缴纳了罚款.可是,最近我听说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营业税的受托代征人,税务机关不应对我公司未代扣营业税处以罚款.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有什么区别?【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11【总页数】3页(P54-56【关键词】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保险公司;地税稽查局;保险营销员;营业税【作者】曹胜新【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我是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地税稽查局在对我公司检查时发现,我公司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城建税,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即18万元的罚款,对未扣缴营业税、城建税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即7.8万元的罚款。我公司按期缴纳了罚款。可是,最近我听说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营业税的受托代征人,税务机关不应对我公司未代扣营业税处以罚款。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有什么区别?答:首先,应当明确你公司的法律地位。你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但不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是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次,应当明确你公司是否为营业税的受托代征人,如果你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且协议书仍在生效期间,那么你公司应当对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征收营业税和城建税,并按期解缴税款。最后,税务机关能否对你公司未代征营业税、城建税进行处罚,应当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中对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协议书中并未约定税务机关可以比照征管法关于对扣缴义务人的罚则处罚代征人,那么税务机关无权对你公司未代征税款的行为处罚。从形式上看,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差不多,都是对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在支付之前先行扣下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城建税,然后再将税款解缴给税务机关。表象的相似混
淆了扣缴义务和委托代征的实质差异,我们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区别:扣缴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代扣代缴是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纳税方式;代收代缴是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纳税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可以从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只能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税款并代为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委托代征是指税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时,税务机关本着方便、足额征收税款的原则,委托某一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受托单位按照委托协议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一)设定代扣代缴义务的税种1.个人所得税由法律设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8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由法律设定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3.增值税由行政法规设定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4.营业税由行政法规设定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包括: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第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十一条和细则二十九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的条款已经失效。新的暂行条例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增
加了兜底条款,应当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日后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5.资源税由行政法规设定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第十一条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6.城市维护建设税由行政法规设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五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二)设定代收代缴义务的税种1.消费税由行政法规设定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车船税由行政法规设定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第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三)代征义务由代征协议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