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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9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20198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一节物业安全管理第二节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
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市物业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条第一款第四至六项等相关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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