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全国模范城市情况

1996年至今,环境保护部共命名67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共661个城市),占全国城市的10%。

直辖市1个(天津)(全国共4个直辖市)

省会城市8个(海口、杭州、长春、南京、福州沈阳、成都、广州)(全国共27个省会城市)

副省级城市11个(深圳、大连、厦门、青岛、杭州、宁波、长春、南京、沈阳、成都、广州)(全国共15个副省级城市)

国家对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

模范城市的要求(争当三个模范)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模范

二是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模范

三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模范

国家对创模城市的要求

模范城市的创建要求

三重:

重创建过程

重突出自身特色和示范性

重解决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实:

务实、真实、扎实

考核的要求

按照国家对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总体要求,对环保模范城市的考核要求:

一、结果

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定量考核指标要求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过程

城市在各项指标达标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行动以及保障措施

考核的重点

节能减排工作

饮用水安全

工业污染防治

区域和流域的综合整治

公众参与、市民满意

全市(城市地区):

包括:城区、郊区和市辖县和市。

涉及考核指标:共17

3项基本条件、4项经济社会指标、5项环境建设指标(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清洁能源使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5项环境管理指标(除公众满意率外)

市辖区(市区):

包括:城区、郊区。涉及考核指标:共5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公众满意率

建成区:

定义:实际已成片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完备的区域(建设部的解释)

涉及考核指标:共4项指标

空气质量

区域环境噪声

交噪干线噪声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1.指标定义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1、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

2、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

3、已向有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颁发了排污许可证;

4、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

2. 指标解释

重点考核环保部(原环保总局)与各省政府签订的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削减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其他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国家环保专项规划要求考核完成情况。

3. 资料来源

市政府(相关文件等)、环保局

4. 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达到国家和省级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指标定义

近三年全市(城市地区)无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重大以上(Ⅰ级和Ⅱ级)突发事件(不包括受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灾害)

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2、解释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包括:

1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2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

3.考核要求

1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2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3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4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

4.材料来源

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局和市环保局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名

1.指标定义

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自治区)的考核,并名列前矛。

如在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增加考核指标的省,按省考核指标的统一排名。

2.考核依据

省(自治区)环保局(厅)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文件。

3.考核要求

考核前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5名(不含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

人均可支配收入;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

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统计局解释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万元)/城市国内生产总值×100%

1)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①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

按环境要素分为六项治理投资:

水环境

大气环境

噪声

固体废物

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等。

②建成投产“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

③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包括六部分: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燃气工程建设

供热工程建设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垃圾处理工程建设

其他防治工程建设

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①环保行政部门完成的基建投资

②环保事业单位完成的基建投资

环境监测系统

环境信息系统

环境监理系统

环境宣传系统

环境教育系统

环境科技系统

环保部门驻外或派出机构

③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基础科学研究

应用技术开发

环境软科学研究

3.考核要求

考核前三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万元,西部城市高于8500;

考核前三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4.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年鉴、环境统计年报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1.指标定义

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之比。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国家统计局)

2.指标解释(按国家统计局的解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全部国有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

●能源消费总量

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统计局解释)

3.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或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

4.考核要求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

(如国家统计部门未公布全国平均水平的,考核近三年逐年下降)

单位GDP用水量

1.指标定义

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计算公式:

单位GDP用水量=城市总用水量(吨)/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2.指标解释

●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

生活用水指供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

工业用水指新鲜用水量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

3.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水利、城建、环保等部门。

4.考核要求

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1.指标定义

指工业企业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

★万元工业增加值污染物排放强度=某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吨)/工业增加值(万元)

2.指标解释

●主要工业污染物:

工业废水排放量、COD、二氧化硫、烟尘

●工业增加值(不是工业产值):

指标解释和统计方法按国家统计局要求,

指全部工业企业增加值,不是规模以上企业的增加值。

3.资料来源

城市统计部门、环保部门

4.考核要求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分别<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1.指标定义

包括两部分内容:

①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API指数小于100)占全年天数85%以上()

②空气质量满足国家二级标准(PM10SO2NO2年均值)

全年API小于100的天数占全年的比例=全年API小于100的天数/全年天数

2.指标解释

●点位认证

重点城市按环境保护部认证的点位进行监测

非重点城市由上级环保部门认证

环境保护部 “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与变动的通知”(环发[2000]254号)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关于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与调整技术要求的通知”(综字[2001]004号)

除点位认定时明确者外,清洁对照点监测值不得参与全市平均值的计算。

●每日API指数按认证点位的污染物浓度均值计算。

●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执行。每月不少于21个有效日均值。

●任一点位全年监测结果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该项指标以不合格计。

●因仪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得有效日均值的,一律视为API超过100

●应统计所有的监测数据。非认证点位不纳入统计

3.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

4.考核要求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设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并且均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空气质量满足国家二级标准

●大城市开展臭氧监测 50万人以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定义

向城市市区提供饮用水的水源地,达标水量占总取水量的比例。

2.指标解释

①点位

●监测包括所有的正常向市区供水的水源地(含地下水),不包括备用水源和自备水源。

●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且取水口之间无污染源排放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监测断面。

●以湖泊、水库为饮用水源者,各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2个以上,以均值进行评价。

●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者,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厂的汇水区布设1点(采取任何处理措施之前)。不按取水井采样。

●水源地变更管理程序:水源地变更应向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②监测项目和频次:

●每年做一次全分析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所列的所有项目)

常规项目(见下表)按环保部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要求进行

非常规项目(除常规项目以外的)如检出,则应纳入常规监测,每月由环境监测部门监测。

增加富营养化指标监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监测)

监测项目及频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备注

必测项目

10项)

水温、pH值、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氨氮

每月监

测一次

 

选测项目

18项)

硫酸盐、总氮(河流不参加评价)、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氮、铜、锌、硒、砷、镉、铬(六价)、铅、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氰化物和硫化物

每年1月、7月各监测一次

凡超过地表水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

必测项目

8项)

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和总大肠菌群

每月监

测一次

 

选测项目

15项)

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和铅

每年1月、7月各监测一次

凡超过地下水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

③评价方法

单因子评价,一项不达标即为不达标。

湖库型水源地增加富营养评价

●监测频次不足和监测项目不全均以不达标计

●如因上游来水的情况,考查第二水源地的建设情况;如因地质原因不达标,提供相关地质证明材料

●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地,按各测点平均浓度计算均值,再计算该水源的达标水量。

●既有地表水源又有地下水源的城市,分别统计各水源地达标水量后,统一计算总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④评价标准

地表水源: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

地下水源: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

3.考核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Ⅲ类标准

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批复

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环境管理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

有完善的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体系

未发生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等

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

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1.指标定义

城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质要求

国家重点流域水体跨界断面达到责任制考核的目标

2.指标解释

1)城市地表水

◇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

城市河流全年采样6次,隔月采样。

城市湖泊(水库)全年采样两次,3月和9月各一次。有城市污、废水排放,污染较重的湖泊(水库)可酌情增加采样次数。

如监测点位也是国控监测点,应提供水质月报监测结果。

采样方法按《地表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监测项目

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

◇评价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监测要求

对市()区内水体需提供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的监测数据以说明其现状水质类别:

1、如该水体设有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提供常规监测数据(环境质量报告书);

2、如该水体未有上述断面,但已划定功能,应增加监测,提供考核前一年监测结果(至少2/年,上、下半年各一次);

3、未划功能的小河流应无黑臭现象。

各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地方政府文件为准

2)近岸海域

◇考核点位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考核环保部认证的城考点位,非重点城市考核省环保部门认证的城考点位。

◇采样频率

一年三次,时间与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同步。

◇监测项目

一般功能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海水浴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大肠菌群

◇分析方法:

GB17378.4-1998)海洋监测规范 4部分 海水分析

◇评价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3)评价方法

每次有一项以上(1)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

如一个城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总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4)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跨界断面数据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供

3.考核要求

城市辖区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

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长江、珠江、黄河、海河、辽河、九龙江和鸭绿江入海河流地区的河口城市暂不考核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率,但其直排海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必须达100%(详见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要求)。

直排海企业,是指位于沿海陆域,通过管道、设施,而未经过城市下水道或其他中间水体,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考核其是否达标排放,与重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考核办法相同。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1.指标定义

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47个重点城市网格数必须大于200个,其他城市必须大于100

由于城市建设,少数点不具备采样条件,允许有效测点数略少于认证点数,但不得多于认证点数。

2.指标解释

考核点位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考核国家环保部认证的城考点位

非重点城市考核省环境保护部门认证的城考点位

监测范围不得大于建成区面积

◇只考核昼间平均等效声级

3.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站

4.考核要求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噪声污染投诉、举报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1.指标定义

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

由于城市建设,少数点不具备采样条件,允许有效测点数略少于认证点数,但不得多于认证点数。

2.操作解释

考核点位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考核国家环保部认证的城考点位

非重点城市考核省环境保护部门认证的城考点位

数据有效性

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不合格计。

3.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站

4.考核要求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1.指标定义

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解释

2.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提供

3.考核要求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及回用率

1.指标定义

本项指标包括①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②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占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2)再生水回用率是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可用的水质标准(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补充水源和工业用水),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式予以利用的全过程。

污水再生利用率=再生利用量(万吨)/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万吨)×100%

2.指标解释

1)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按供水量(生活和公共服务用水)的80-90%折算。

2)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生活污水量,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集中处理,并达到与受纳水体功能相应的排放标准的污水量。

3)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其他标准中规定的接入市政管网的标准限值。

4)出水水质和其他指标(如污泥处理等)达不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的,相应处理量按零计。

5)监测频次及时间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6)再生水利用率的考核城市按国家重点流域(淮、海、辽、巢、滇池、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规划中的要求确定的城市。

3.考核要求

136个大城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一般考核市区,重点区域按规划要求考核;

36个大城市指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2)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

重点湖泊流域内城镇新建、在建污水处理厂都要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出水水质达到一级排放标准;

环渤海重点海域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脱氮除磷设施;

已建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

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环保要求;污泥农用时,其污染物的含量应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3)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4)污水再生利用率≥ 20%,再生水必须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

1.指标定义

该项指标包括: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按年度完成计划

①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

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统计的口径

排放稳定达标:

按规定的频次监测,每次监测浓度均达到排放标准;

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标要求;

未发生污染事故。

②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

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考核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企业。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保部公布的重点源(环保部文件)

2.指标解释

1)监测频次

环境统计有规定的按照环统规定,环统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重点工业企业:半年1次,2/

如属国家监控的重点污染源:每季度1次,4/

如省里有规定,按省里的要求进行,但不得低于上述二条的要求

2)监测项目

按环境保护部环境统计的要求进行

3)其他

一个企业有多个排污口,主要排污口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自动监控设施包括废气和废水排放重点工业污染源的自动监控

主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要与环保部门联网

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至少监控一种主要污染物

3.考核要求

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

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按计划严格实施

例行监测结果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并且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监督性监测全部达标,现场抽查全部达标

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

1.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特指城市地区清洁能源使用量与城市地区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能源使用量均按标煤计(地级以上城市按此要求考核) 。计算公式:

2.指标解释

1)终端能源:按国家统计局的解释

2)清洁能源: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中除煤炭以外的能源。

3)县级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城市辖区内所有燃烧设备(锅炉、窑炉、茶炉、大灶)使用清洁能源的台眼数占燃烧设备总数的比例。

县级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按环境保护部“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界定。

3.资料来源

城市统计部门和环保部门。

4.考核要求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1.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是指在统计年度中城市地区实际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的车辆数占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机动车环保检测车辆数/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总数×100%

2.指标解释

1)城市机动车:包括汽车和摩托车。

2)机动车(含汽车和摩托车)环保检测的车辆数: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环保检测的车辆数。

对于机动车一年中进行一次以上环保检测的情况,按照一次检测计算

按规定免检的机动车数量可计入环保检测车辆数

受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局限于环保系统内的单位

3. 数据来源

机动车环保检测车辆数由城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提供。

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总数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4.考核要求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制订机动车管理办法,禁止尾气不达标机动车上路行驶。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万吨)/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万吨)×100%

2.指标解释

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包括:

处理设施符合建设规范

具备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物排放达标

2)污染物排放达标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

监测频次和时间: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填埋废物入场要求( GB 16889-2008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直接进入填埋场

处理后的感染性废物医疗废物

处理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工业固体废物

厌氧产沼残余物、粪便处理后残余物、生活污泥

禁止填埋种类

垃圾渗滤液的处理要求

严格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第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

4.考核要求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城市政府积极推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周围居民没有不良反映等。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1.指标定义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城市地区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利用量(万吨)/工业企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万吨)×100%

2.指标解释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和处置量按照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的规定。数据来源于环境统计报表。

2)综合利用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的量,计算综合利用率时,分母应同时考虑利用往年的量(即分母为当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加上处置利用往年的量)。

3.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统计)

4.考核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危险废物处置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是指城市市区当年集中处置的本市产生的医疗废物量占当年城市市区医疗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量(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100%

医疗废物产生总量(吨)

2)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城市地区当年处置利用的本市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占当年本市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包括当年本市自行处置利用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及通过合法途径将工业危险废物转移到其它地区的处置利用量。

2.指标解释

1)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物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

(2)处置的要求

处理设施符合建设规范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T 177)

具备污染防治设施(水体环境、大气环境)

烟气、废水要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医疗废物包装容器、转运车符合要求

3.数据来源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量数据来源:环境统计报表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的报表

医疗废物产生总量数据来源:城市卫生管理部门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数量:环境统计年报

4.考核要求

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市政府有对危险废物管理文件,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监管、收费措施,处理处置设施均达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等

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均已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

环境质量公告制度,重点项目落实

1.指标解释

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环保参与综合决策,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创模规划已通过评审,并经市政府公布实施

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是指:

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发布者:地方人民政府;

2)发布内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环境状况公报等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发布的环境信息;

3)发布形式:媒体公布(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

4)发布频率:履行法定义务发布的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创模规划

新指标实施前完成规划评审的城市,创模规划可不重新编写、评审,但需要按照新指标要求补充相关规划内容,报政府批准实施;

新指标实施前尚未通过评审的规划,应按新指标体系要求编写

国家重点环保项目: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危险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规划(或计划)中的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计划中规定的并隶属创模城市负责实施的项目

落实是指项目按期完成,不是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

开展规划环评

1.指标定义

该项指标包括三项内容: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环评执行率

=(当年开工执行环评制度的建设项目数/当年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数)×100%

三同时执行率

=(当年“三同时”实际执行项目数/当年应执行“三同时”的项目数)×10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规划/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规划)×100%

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规划是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开发建设规划中,按照《环评法》及《范围》要求,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

2.数据来源

城市国土、计划、工商、环保等部门

3.考核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9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80%

环境保护机构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1.指标定义

●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独立建制,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级市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

●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落实到位

环境监察、监测能力、信息能力、宣教能力建设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指标解释

1)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独立:执法独立、人事独立、财务独立。

◇市所辖的区由市派出环保机构的,视为机构健全;

◇如派出机构仅为环境监理性质的,视为机构不健全。

2)“未独立”机构是指不直接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而隶属于政府的某一职能部门或与其它部门合并设置的环保机构。

3)环境监察、监测能力、信息能力、宣教能力建设落实到位:市及其所属县均达到分级建设要求。

3.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考核要求

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级市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

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环保系统有专职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1.指标定义

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包括

环保模范城考核组现场问卷调查

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大队调查

2.考核要求

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要求在当地主要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开设“创模”长期专栏,时间不少于1年。城市内有充分的宣传标语和广告

各类创建活动的创成数量逐渐增加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1.指标定义

中小学教育普及率,是指全市开展环境教育的中小学学校数占全市中小学学校总数的百分比

2.指标解释

不包括幼儿园和大专院校

绿色学校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3.数据来源

城市教育部门

4.考核要求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全市有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并正式纳入到地方课程,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

绿色学校要求全部开设环境教育课程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

环境管理

1.指标解释

(1)主要考核城市政府创建省级以上卫生城市工作的水平和获得的成效。

(2)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主要考核城市政府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水平和获得的成效,特别是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和预防在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措施和成效。

2.考核要求

1)获得省级以上卫生城市称号并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城市。

2)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3)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

4)城市政府制定有效措施,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在城市辖区内未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群体性事件。

3.资料来源

卫生、城建、环保部门(市委市政府有关卫生城市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的文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总结)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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