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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练习题(第六章)一、名词解释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和步骤。它是衡量一国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直接选举,间接选举,预选,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选举其他国家的公职人员。相对于直接选举而言的,间接选举是选民选出选举人或选举团体,然后由选举人或选举团体再选举被选举人。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二、选择题(一)单选题1D2B3A4.B5.B6.D7.B8.C9.B(多选题1.BCD2.BCD3.AB4.BCD5.ABD6.AC7.ACD8.ABC9.AD10.ABD11.AC12..AB13.ACD三、简答题1.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其基本含义是,凡是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除因患精神病或刑事处分而剥夺选举权之外,都取得该国的选举资格,都有选举权。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基本含义:是指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果而言,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个选票,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选举其他国家的公职人员。直接选举是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的,间接选举是选民选出选举人或选举团体,然后由选举人或选举团体再选举被选举人。我国现行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4)秘密投票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选举中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办法。现行选举法第36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1-
2.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直接选举,对于县人大代表,原选区的选民5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原选区的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间接选举的,人大会议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提出罢免要求。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选举法规定,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赏委会备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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