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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工作,客观评估道路运输企业综合服务水平,有效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广东省注册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需进行诚信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有10辆及以上营运货车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不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下同出租汽车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一类和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参加评价。其他道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申请参加评价。第三条诚信评价指在评价年度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社会责任以及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第四条诚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工作。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实施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第二章评价指标及等级划分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等级综合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负面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等级结果直接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指标包括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和诚信负面评价指标,其中:(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实行计分制,总分1100分。质量信誉考核分数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得分,作为划定企业评价等级依据。(诚信负面评价指标记录负面分,以此判定企业该指标的诚信程度,不计入企业评价得分,但作为企业评价等级降级依据。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基础项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其中:(基础项指标设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社会责任四项一级扣分指标,分1000;(加分项指标设获奖情况(含诚信嘉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三项一级加分指标,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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