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廉洁自律承诺书

银行廉洁自律承诺书

我郑重承诺,本人自愿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股东、我行的利益以及员工合法权益。
一、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以及投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六)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我行知识产权以及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谋取私利;
(七)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八)将我行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业务营销费用和礼品礼金,以及因我行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二、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从事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在金融企业、我行关联企业以及与我行有贷款融资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未经批准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违反规定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五)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单位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
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三、不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出资人的利益。不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程序和授权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兼并、重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处置或核销资产、引进技术和设备、采购商品和购买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我行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设立或者使用“小金库”;
(六)未经董事会和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授权或批准,决定本级行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待遇和其他现金收入;
(七)超越董事会、上级行授权权限,或者违反决策程序,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四、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从事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录用、提拔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管理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上述人员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使我行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与本人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我行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八)违反规定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发放贷款或者办理相关业务;(九)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五、不铺张浪费、挥霍公款、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六)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七)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八)私用因公获取的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九)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十)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六、不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从事下列行为:(一)虚报工作业绩以及隐瞒不报或者迟报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默许、纵容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五)漠视员工正当要求,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七、不违反规定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不从事《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工银党〔201181号)明确禁止的行为。八、不从事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人将恪守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监督。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处理。
承诺人:资料管理下载
201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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