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局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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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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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2)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

《苏州市建设局合同备案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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