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国际代码10511),英文为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学校创办于1903年,是一所具有优良办学传统的百年高等学府。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自主招生、小语种招生、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班。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我校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保送生、小语种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笔试和面试;报考我校其他专业的考生均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在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之前,学校先行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具体安排以学校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二条 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除必须符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定外,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

第十三条 我校是教育部指定自主招生和小语种招生试点高校之一,考生须申请参加我校自主招生和小语种的考核和测试。具体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师范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体育专业录取批次均为提前批,个别省份如湖北、四川、重庆、江西、吉林等所有专业放在提前批次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招生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考生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提供。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省份需填报我校为第一顺序)。对于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在剩余专业中按高分往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七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原则上为211,如果等效分数相同,就依次按语、数、外排序。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分数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九条 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我校按考生的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原则上只招收英、日、俄、法语的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的外语单科成绩有一定的分数要求,是否参加口语测试以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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